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一
尊敬的居民:
春节即将来临,为了确保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我社区决定在今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此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是从除夕晚上12点到正月十五晚上12点。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包括社区内的公共场所、居民楼、小区花园等。
三、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扣留烟花爆竹等。
四、居民可选择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以及观看由政府举办的烟花晚会,以增添节日气氛。
五、居民可在春节期间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观看精彩的烟花爆竹表演,以满足节日的期待。
六、为了保证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合理安排饮食、休息和娱乐活动,避免使用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
七、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拨打社区安全热线,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帮助。
春节是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我们希望通过禁放烟花爆竹,减少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让居民们安全、放心地度过这个欢乐的节日。在此,我们也祝愿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特此通知!
社区居委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二
尊敬的居民:
春节即将到来,为了确保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社区在今年决定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规范管理,特此通知如下:
一、居民可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晚上12点到正月十五晚上10点。
二、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限定在社区指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宽敞的地方。
三、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人员聚集的地方,确保周围安全,并遵循燃放原则:先喷放,后点燃;先点燃,后引燃。
四、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戴上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以确保自身安全。
五、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远离易燃物、易爆物和人员密集区域,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六、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扔进窗户、阳台等高空位置,避免造成火灾和人员伤亡。
七、严禁未成年人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烟花爆竹。
八、禁止购买和燃放无烟烟花爆竹,避免环境污染。
九、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拨打社区安全热线,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帮助。
春节是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我们希望通过规范管理烟花爆竹的燃放,确保居民们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节日。在此,我们也祝愿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特此通知!
社区居委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三
居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仅污染环境空气,产生噪声,损害人体健康,还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特别提醒: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会被予以处罚,您可要牢记好啊!为让家乡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平安更祥和,让我们一起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春节。
二、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利用个人短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大家发挥家乡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向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发现未经允许私自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劝阻或举报。
禁燃禁放工作人人有责,真诚希望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文明、环保的节日氛围,为平安章丘、大美章丘、文明章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四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市政府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在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2日(除夕)至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六)、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开天雷、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严禁在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00米以内,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所在地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日期为20xx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公告》,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五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即将到来,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稳定,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暂行管理规定》(石安监管〔20xx〕71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20xx年度本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督导检查:一是对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做好进货和销售记录。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二是严格制定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及搬运操作规程。三是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组织相关力量,对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治理:一是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二是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净化市场环境。对市场检查发现的白皮炮、包装标识虚假的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清理、封存,及时移送公安部门销毁,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三是规范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四是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全市销售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一律不允许销售,防止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烟花爆竹市场。
三、加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结合《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安监管〔20xx〕60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严格落实乡(镇)、村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组织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加强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将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查出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除恶务尽,持续加大对涉嫌犯罪非法违法行为的刑责追究力度。
近日,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网点,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展开一次“地毯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请各县(市)区安委会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彻底地排查隐患和整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春节烟花爆竹通知 篇六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区域范围内,全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月1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