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承诺书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放弃承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放弃承诺书成为了许多人不得不签下的文件,以逃避责任和义务。然而,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个体的声誉和信用,也对社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伤害。
首先,放弃承诺书的签署者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和义务,以谋求个人利益。他们往往以各种借口来解释自己的行为,将责任推卸给其他人或环境。这种行为不仅让人感到失望和愤怒,也让人们对他们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一个不守承诺的人,无法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也无法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其次,放弃承诺书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商业合作、社会关系等各个领域,承诺是维系关系并推动事物发展的基础。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轻易地放弃承诺,那么社会的正常运转将受到极大阻碍。此外,放弃承诺也会导致公平竞争的破裂,让那些遵守承诺的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最后,放弃承诺书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是不可忽视的。对个人而言,放弃承诺意味着失去了自律和责任感,不仅会影响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社会而言,放弃承诺书的现象使整个社会的信任度下降,人们对彼此的信任和合作意愿减弱,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放弃承诺书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需要建立在承诺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和谐和持续的发展。我们应该树立起守承诺、守信用的价值观念,积极传递正能量,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稳定发展。
放弃承诺书 篇二
放弃承诺书,看似令人愤慨,却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和变故,这种情况下,放弃承诺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灵活应对的方式。
首先,放弃承诺书的存在能够为个体提供一定的保障和自由。人的意愿是可以变化的,当个体在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无法履行之前的承诺时,放弃承诺书可以为其提供解脱和转变的机会。这种机制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和自由,避免陷入一种束缚和被动的状态。
其次,放弃承诺书的存在也有助于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在人际关系和商业合作中,当一方无法履行之前的承诺时,另一方也许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责任。然而,通过签署放弃承诺书,双方可以在事前达成共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为双方提供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最后,放弃承诺书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的需求和情况也在不断变化。放弃承诺书可以为个体和社会提供更好的适应环境变化的方式,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然,放弃承诺书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个体应该在真实情况下,经过慎重权衡后才决定是否放弃之前的承诺。同时,放弃承诺书也不能成为逃避责任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借口,应该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放弃承诺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个体和社会提供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方式。然而,我们也要警惕滥用放弃承诺书的行为,要保持对承诺和信任的尊重,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放弃承诺书 篇三
我自愿放弃位于xx-xx路xx小区第 栋 单元楼 号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契证编号)的产权所有权,将在以后不主张对此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全部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印章)
二〇XX年 月 日
放弃承诺书 篇3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
共计: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那么,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合法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小林签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就本案,该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违反加班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属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该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小林的情况看,小林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小林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林违心签下了承诺书。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在这一点还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
在加班法律规定上分析,小林的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社会保险的缴纳角度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地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都非常明确地表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该用人单位的观念并没有理顺,在成本意识中剔除了社会保险这一块,而将其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社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对员工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得不偿失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该承诺书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由于该无效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因此该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放弃承诺书 篇4 本人 ,性别 ,年龄 ,曾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宾阳县 镇担任(民办或代课) 教师。根据桂政办发〔20xx〕16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 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 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