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
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