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实用3篇)

时间:2015-07-05 06:16: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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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兴起并取得了不少成就。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行了二次审议。本文将对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首先,修改稿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根据修改稿,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和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地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捐赠和支持。

其次,修改稿对慈善活动的宣传和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根据修改稿,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慈善活动的信息,包括捐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并且应当在活动中注重对捐赠者的感谢和尊重。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同时也能够增加捐赠者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另外,修改稿还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根据修改稿,慈善信托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且应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慈善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最后,修改稿还对慈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惩处。根据修改稿,对于违反慈善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且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净化慈善领域的环境,保护慈善事业的良好形象,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的全文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细化和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慈善活动的宣传和公开、加强慈善信托的管理和运作、严厉打击慈善违法行为等措施,将进一步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公开性和规范性,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的全文是对慈善法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完善,旨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慈善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慈善活动的规范性。本文将对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的全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修改稿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根据修改稿,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和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捐赠和支持。

其次,修改稿对慈善活动的宣传和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根据修改稿,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慈善活动的信息,包括捐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并且应当在活动中注重对捐赠者的感谢和尊重。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同时也能够增加捐赠者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另外,修改稿还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根据修改稿,慈善信托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并且应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慈善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最后,修改稿还对慈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严厉的惩处。根据修改稿,对于违反慈善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且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净化慈善领域的环境,保护慈善事业的良好形象,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的全文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细化和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慈善活动的宣传和公开、加强慈善信托的管理和运作、严厉打击慈善违法行为等措施,将进一步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公开性和规范性,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 篇三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发布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d/file/img/16.jpg"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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