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精彩3篇)

时间:2014-01-02 04:42: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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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篇一

《守法从农村开始,共创美好未来》

尊敬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广播台的主持人,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档农村法制宣传广播节目,希望通过广播的形式,让大家更加了解农村法制,提高法律意识,共同守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急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法规的普及。农民是我国农村社会的主体,大部分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要利用广播的力量,向农民普及农村法律法规,让他们更加了解农村法制,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宣传。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相对滞后,很多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求助,也不了解法律援助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广播的方式,我们可以向农民普及农村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让他们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意识的培养。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基础,他们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通过广播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农村法制宣传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事关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每个农民都明白守法从农村开始,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谢谢大家收听!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篇二

《农村法制建设,为美丽乡村保驾护航》

尊敬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广播台的主持人,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档农村法制宣传广播节目,希望通过广播的形式,推动农村法制建设,为美丽乡村保驾护航。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村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一些农村地区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首先,我们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建设。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不完善,法律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农民在法律问题上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帮助。

其次,我们要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要通过广播的方式,向农民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最后,我们要加强农村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农村地区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需要加强对农村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通过广播的方式,我们可以向农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农村法制建设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保障。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推动农村法制建设,为美丽乡村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收听!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篇三

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

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13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12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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