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 篇一
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场所,起着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然而,市场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为、不合理竞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场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市场管理制度的引导下,各类市场主体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遵守规则进行交易。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这样一来,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加信任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其次,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市场管理制度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通过市场竞争,企业之间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市场管理制度还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优化。
再次,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场管理制度还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促使企业遵守规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总之,市场管理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市场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管理制度下,市场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市场管理制度 篇二
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为、不合理竞争等问题,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化解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减少市场风险。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是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市场主体遵守规则、诚信经营,市场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市场管理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市场管理制度要求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通过市场竞争,企业之间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市场管理制度还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经济的创新发展。
再次,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市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场管理制度还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促使企业遵守规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市场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对于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也对于国际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影响。只有在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下,市场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市场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废旧物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