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
第一篇内容:员工离职交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离职时的交接工作,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所有离职员工。
二、离职交接的程序和要求
1. 员工离职申请:员工离职前需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日期。
2. 部门主管审批:上级主管对员工离职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交接计划制定:离职员工与接替员工一起制定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交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4. 交接准备工作:离职员工应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资料整理好,并提供给接替员工,并确保接替员工对相关工作有足够的了解。
5. 交接过程:离职员工与接替员工按照交接计划进行工作交接,交流工作中的关键事项、项目进展情况等,并确保接替员工能够熟悉相关工作流程。
6. 效果评估:公司将根据交接情况进行评估,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三、离职交接的责任
1. 离职员工:应认真履行交接责任,保证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接替员工:应积极参与交接工作,与离职员工充分沟通,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交接进展情况。
3. 部门主管:应指导和监督交接工作的进行,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四、离职交接的注意事项
1. 保密原则:离职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外泄给外部人员。
2. 知识转移:离职员工应将工作中的关键知识和经验传授给接替员工,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 资产归还:离职员工应将公司资产归还给公司,并在交接过程中进行清点和确认。
4. 客户关系转移:离职员工应协助接替员工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客户关系的平稳过渡。
五、违规处理
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进行离职交接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六、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范本 篇二
第二篇内容:员工入职交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入职时的交接工作,确保新员工尽快适应公司工作环境,适用于所有新入职员工。
二、入职交接的程序和要求
1. 新员工接待: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新员工的接待工作,包括提供工作手册、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2. 岗位培训计划:根据新员工的岗位和工作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导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3. 交接准备工作:原员工应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资料整理好,并提供给新员工,并确保新员工对相关工作有足够的了解。
4. 交接过程:原员工与新员工按照交接计划进行工作交接,交流工作中的关键事项、项目进展情况等,并确保新员工能够熟悉相关工作流程。
5. 效果评估:公司将根据交接情况进行评估,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三、入职交接的责任
1. 原员工:应认真履行交接责任,保证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新员工:应积极参与交接工作,与原员工充分沟通,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交接进展情况。
3. 部门主管:应指导和监督交接工作的进行,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入职交接的注意事项
1. 保密原则:原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外泄给外部人员。
2. 知识传递:原员工应将工作中的关键知识和经验传授给新员工,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
3. 资产交接:原员工应将公司资产交接给新员工,并在交接过程中进行清点和确认。
4. 客户关系转移:原员工应协助新员工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帮助新员工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五、违规处理
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进行入职交接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六、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范本 篇三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