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推荐3篇】

时间:2013-04-04 09:22: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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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 篇一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离婚调解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离婚调解协议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离婚纠纷的协议,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事项的处理。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双方的权益保障和后续纠纷的解决。

首先,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包括了财产分割。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夫妻双方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这包括了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归属问题。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割财产,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或补偿损失。

其次,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还包括了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夫妻双方需要就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以及赡养费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根据协议约定来分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或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此外,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还包括了财产债务的处理。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夫妻双方需要就负债的分割和偿还方式达成一致。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担负债,并按时偿还。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涉及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多个方面。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以便在协商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 篇二

离婚调解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方式,协议一旦生效将对双方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方面。在这些方面,协议的生效将决定双方在离婚后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首先,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包括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割财产,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同意放弃对某项财产的权益,那么在协议生效后,该财产将归属于另一方所有,放弃方将无法追索该财产。

其次,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还包括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就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以及赡养费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根据协议约定来分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例如,如果协议中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在协议生效后,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参与子女的抚养。

此外,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还涉及财产债务的处理。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就负债的分割和偿还方式达成一致。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将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担负债,并按时偿还。例如,如果协议中约定共同负债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协议生效后将不再承担相关债务。

综上所述,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多个方面。协议一旦生效,将对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并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 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2002 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衍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

此案。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确定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秩序的依法形成。首先,以判决形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作为后续交易行为的起点,增强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无须担心判决会轻易被改变而使交易行为失去基础或者中断。其次,有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使从事交易的人们越有可能按判决所示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确定,即不再轻易给反复的谈判或讨价还价留下余地,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秩序样式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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