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优秀3篇)

时间:2013-06-06 05:24: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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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篇一

近日,一起涉及离婚协议不兑现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败诉,被告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根据相关报道,原告黄秀琴在与被告离婚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被告应承担的扶养义务。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兑现扶养义务,导致黄秀琴无法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黄秀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

在庭审中,黄秀琴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逃避扶养义务的事实。而被告对此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只是以种种借口来逃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明确约定了扶养义务,但未能履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判决被告败诉,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扶养义务,给予黄秀琴相应的补偿。

这起案件的败诉,再次凸显了一些人对于离婚协议的不重视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问题。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约定,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兑现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将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压力。因此,离婚双方应当认真对待离婚协议,并切实履行其中的扶养义务。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扶养义务。这一判决不仅对黄秀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其他类似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那些逃避扶养义务的人,法律将会给予应有的制裁。

总之,这起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扶养义务的案件的败诉,再次提醒人们重视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且切实履行其中的扶养义务。法律将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那些违反离婚协议的人以应有的惩罚。我们应当以此为鉴,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篇二

近日,一起离婚协议不兑现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败诉,被告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对于离婚协议的重视和履行扶养义务的思考。

根据相关报道,黄秀琴与被告在离婚时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被告应承担的扶养义务。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兑现扶养义务,导致黄秀琴无法得到合理的生活保障。黄秀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

在庭审中,黄秀琴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逃避扶养义务的事实。而被告对此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只是以种种借口来逃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明确约定了扶养义务,但未能履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判决被告败诉,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扶养义务,给予黄秀琴相应的补偿。

这起案件的败诉,再次提醒人们在离婚时要认真对待离婚协议,并切实履行其中的扶养义务。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共识,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兑现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将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压力。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扶养义务。这一判决不仅对黄秀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其他类似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那些逃避扶养义务的人,法律将会给予应有的制裁。

总之,这起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扶养义务的案件的败诉,再次提醒人们重视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且切实履行其中的扶养义务。法律将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那些违反离婚协议的人以应有的惩罚。我们应当以此为鉴,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篇三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冉雄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7年,冉雄辉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黄秀琴多次催促,冉雄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

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黄秀琴再次催促冉雄辉支付扶养费。冉雄辉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黄秀琴调查后证实,冉雄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秀琴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雄辉、冉昕萍,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的赠与行为。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雄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雄辉与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秀琴的义务。冉雄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黄秀琴的扶养义务,损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此,黄秀琴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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