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优秀3篇】

时间:2017-09-04 05:14: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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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篇一

离婚是一项涉及财产分割的重大决定,而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可能会达成一份假离婚协议。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份协议可能不公平,其中一方可能会因此失去他们原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是否有权主张共同财产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因此,在假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明显受到不公平对待,他们完全有权主张他们原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

然而,要主张共同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受害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协议的不公平性。这可以通过查看财产证明、银行存款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其次,受害方还需要证明协议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达成的,比如一方利用经济实力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或欺骗。最后,受害方还需要证明协议的成立是违法的,比如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假离婚协议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那么他们有较大的可能性主张他们原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协议无效,并依照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总结来说,假离婚协议如果不公平,受害方是有权主张他们原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的。然而,要主张共同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假离婚协议。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篇二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达成假离婚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有时候这种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其中一方可能会因此失去他们应享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受害方是否有权主张他们的共同财产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协议的内容合法,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思真实,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假离婚协议存在不公平性,受害方也可能无法主张他们的共同财产。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协议的原则,比如一方在达成协议时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况。因此,在假离婚协议存在不公平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提出协议成立的违法性或者不公平性来主张他们的共同财产。

要主张共同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的违法性或者不公平性。比如,可以通过查看财产证明、银行存款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协议的不公平性。此外,受害方还需要证明协议成立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况。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受害方才有较大的可能性主张他们的共同财产。

总结来说,在假离婚协议存在不公平情况下,受害方有权主张他们的共同财产。然而,要主张共同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协议的违法性或者不公平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达成不公平的假离婚协议。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篇三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不公问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本来普通的一家,妻子突然患了重病,丈夫埋没了良心

,“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4年前,她嫁给了一个看上去条件还不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喜悦。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这样解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落泪:“我们是假离婚。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参与分房,我一开始不同意,父母也不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同意了。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问抚养费为什么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影响分房子。我对他深信不疑,根本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房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无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问题,不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杜玲自然不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不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办法举证,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现在她带着小孩,又身患疾病不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如果搬走生活将无法为继。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决不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根本无法维持女儿的生活,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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