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篇一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伦理和道德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订立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的限制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的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一限制是违法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富有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婚姻的基本原则。”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这一限制也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的限制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这一限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就是违法的。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篇二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具有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可以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的订立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意愿和自由选择。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双方达成协议是为了解决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可以说是一种互利互惠的行为。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可以看作是一种经济补偿。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应当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为家庭付出了较多,而另一方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贡献,那么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保障受损方的权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可以视为一种经济补偿的方式,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是合理的。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这种限制可能剥夺了女方的自由,限制了她再婚的权利。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有可能侵犯了她的个人权益。其次,这种限制可能会对女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限制了她再婚的可能性。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对弱势方的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一种互利互惠的行为和经济补偿。然而,这种限制也可能侵犯女方的自由和权益,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需要注意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对弱势方的不公平对待。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篇三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 作者:钟以平 刘继佩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节炎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部分无效,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二、本案中,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离婚协
议中的第二、五、六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四、可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房价的50﹪给被告,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所负担的抚养费可考虑从其房价补偿中直接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是双方自愿的,其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二、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协议也并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三、现实社会中,夫妻协议离婚的占大多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力对自己的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分,如果法院随意判决撤销他们的协议内容,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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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婚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