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篇一
在中国的婚姻法中,离婚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而生效离婚调解协议的主观范围是指在协议中涉及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效离婚调解协议只对协议中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包括离婚双方夫妻。无论是协议中的申请方还是应答方,只要是离婚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这是因为离婚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夫妻之间的婚姻矛盾,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因此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中的约定。
其次,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还包括协议中涉及的子女。在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对子女的约定也适用于子女的监护人,即离婚双方的父母。这样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抚养和关爱。
最后,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还包括其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人。有时候,夫妻双方可能会约定在协议中涉及到其他人,比如夫妻双方的父母、朋友等。这些约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解决其他人与夫妻之间的争议,或者是为了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也应当受到协议的约束。
总之,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在协议中涉及的当事人。除了离婚双方夫妻之外,协议中还可以包括子女和其他明确约定的人。这样可以确保协议的约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其他第三人来说,他们并不受到协议的约束,因此在涉及到他们的权益时,可能需要另行解决。
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篇三
一、问题的提出 2002 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