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
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一个组织或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指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金的流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同时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探讨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
首先,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一个组织或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稳定性。通过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可以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资金管理制度也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和应对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其次,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流动的流程和权限。这样可以避免资金流动的混乱和滥用。其次,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避免资金被滥用或用于非法活动。另外,制度还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在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制度。不同组织的资金管理需求会有所不同,所以制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其次,要制定详细的流程和规定。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流动路径和权限,避免混乱和滥用。另外,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总之,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一个组织或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定制,并且要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金的流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资金管理制度 篇二
资金管理制度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一个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不仅能够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还能够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介绍资金管理制度的几个关键要素和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首先,资金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资金流动的规范性。一个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流动的流程和权限,避免资金流动的混乱和滥用。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流动路径和权限,并且制定相应的流程和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其次,资金管理制度还应该明确规定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限制。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避免资金被滥用或用于非法活动。制度应该规定哪些支出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并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避免风险。
另外,资金管理制度还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个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谁负责资金管理,谁负责监督资金的流动和使用,并且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审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在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制度。不同企业的资金管理需求会有所不同,所以制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应该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资金管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另外,还需要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变化。
总之,资金管理制度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在建立一个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时,需要关注资金流动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限制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金的流动,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资金管理制度 篇三
一、医院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二、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领导批准后提取。
三、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医院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结束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医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五、医院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七、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八、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
九、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报销票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相关附件单上盖“附件”鲜章。
资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管理制度 篇五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根据XX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的各项管理。
1.3引用标准
1):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XX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2、职责与权限
2.1管理要求
合理调配资金,保证公司运作需求。公司职工的薪资发放工作。同政府相关部门财政业务上的联系与沟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合法经营。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准确、及时地申报、缴纳各项税。公司同其他单位的往来业务结算。负责公司各项费用的报支工作。
2.2管理原则
1):坚持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
2):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运作的原则;
3):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4):坚持安全、高效、统一的原则。
3、管理内容与方法
对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收支进行管理。
3.1:岗位设置
公司设置出纳一名,出纳是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每两年轮换一次。
3.2:现金管理
3.2.1原则上公司不允许现金(即库存现金)开支,所有支付均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必须现金开支的须经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支付。
3.2.2库存现金余额原则上不能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下午四点以前缴存银行;法定节假日和月底库存现金必须清零,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银行。
3.2.3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账外保存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3.2.4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办妥收款手续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开具收据流程为:出纳收款签名开收据→记账人员签字→财务主管签字审核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撕扯下二三联,其中第二联交记账会计,第三联交缴款人→财务主管退还收据本给出纳。
3.2.5现金收入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假币收入。
3.2.6不准从现金收入坐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3.2.7每天工作结束后,出纳要对现金进行盘点,登记《现金收支及日盘点记录表》,做到日清月结。发现账面余额与库存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2.8库存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只能存放公司现金及银行票据等,不得放入个人物品。
3.2.9出纳于每月末最后一天进行现金盘点,由财务部主任进行监盘,并留存相关盘点记录备查。财务部主任至少两个月对库存现金抽盘一次,同时留存相关盘点记录备查。
3.2.10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现金收入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截留,自行处理。
3.3:银行账户管理
3.3.1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可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零时验资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3.3.2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经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并登记银行账户信息管理表。
3.3.3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3.4对于6个月以上未使用且无特定用途的银行账户应进行销户清理。撤销银行账户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撤销银行账户前,出纳应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余额,并向银行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票据,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4:银行存款管理
3.4.1各部门经济往来的所有款项收付,原则上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4.2出纳根据审核人员转来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验收,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应立即办理收、付款手续。
3.4.3出纳办理收款后,应立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银行收讫”章,复核会计审核银行付款票据无误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之法人名章后,应立即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
3.4.4每月五日前,主管会计索取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4.5财务部主任按月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保证银行存款安全、完整,每季末向总会计师报送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3.5:银行票据管理
3.5.1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收、支、领登记簿。
3.5.2业务经办人员在领取银行支票时,必须按要求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并同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3.5.3采用银行汇票结算的,办理汇票时,由出纳亲自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办妥后要进行登记,并由收票人携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及收据领取票据。
3.5.4需要办理汇兑、银行汇票结算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员要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在“费用报销单”备注栏中填写清楚。
3.5.5出纳在签发支票时,要按规定将各项目填列齐全,包括: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大小写)、用途等项目。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或逾期支票。收款单位必须同发票注明收款单位相同。
3.5.6支票作废时,需要换取支票的,将作废支票交回,由原业务经办人确认,经出纳核实后,财务部主任签字后,再签发支票。
3.5.7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统一管理,严禁商业汇票结算,违反规定一律以违纪处理。
3.6:网上银行管理
3.6.1开通网银电子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3.6.2网银电子密钥应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出纳、复核会计、财务负责人单独妥善保存,每次付款后必须立即拔下,并对电脑系统进行清理。
3.6.3网银电子支付应遵循严格的电子审批流程,即:会计制单→复核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填写提交→主管会计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结束。
3.6.4网上银行电脑和网银电子密钥应每4个月必须更改一次密码;网银电子密钥每次移交后,应对密码进行重新设定。
3.7: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3.7.1银行预留印鉴实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主任保管,法人名章由主管会计分开管理。
3.7.2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办理用印登记审批手续,经办人填写《财务部用印登记薄》交由会计人员审核,最后由财务主管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3.7.3印鉴保管人工作调动或零时请假,应办理印鉴交接手续,登记《印鉴交接登记簿》后方可离职或离开。
3.8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3.8.1主要风险:随意开立账户,坐支资金,发生资金保管安全风险,超权限对外担保、对外借出款。
3.8.2关键控制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印鉴章应由会计和财务主管分开管理。
4):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全部印章。
5):未经审批,严禁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印鉴名章。
6):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专设登记账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7):余额调节表必须由会计人员进行编制,相关联的对账单也必须由会计人员亲自索取,严禁出纳进行上述业务操作。
8):网银电子密匙个人操作密码应不定期进行更换,防止被盗,造成资金损失和信息外漏。
9):财务管理软件个人操作密码应不定期进行更换,以防财务数据外漏。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现金盘点记录表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现金收支及日盘点记录表
4、有价证券盘点表
资金管理制度 篇六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农业股
二、责任人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四、资金管理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项目申报和管理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六、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