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时间:2016-05-03 01:4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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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标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督管理制度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执行的机制,通过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例如,在企业中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造假、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在政府机关中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是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监督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通过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推动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例如,在企业中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员工的合理竞争,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政府机关中建立健全的绩效管理制度,可以促使公务员更加注重工作实绩,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促进企事业单位良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最后,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监督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执行的机制,通过规范行为、明确责任,可以提高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例如,在企业中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在政府机关中建立健全的决策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事业单位良性发展、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个领域的组织都应该重视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标题:如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要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应该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首先,要明确制度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制度的范围和内容。其次,要明确制度的执行主体和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最后,要明确制度的执行程序和方法,明确制度的执行步骤和审核程序。只有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要加强对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是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让组织的成员充分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树立正确的制度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制度的培训,提高组织的成员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通过宣传和培训,可以使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制度执行的良好氛围。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激励机制。监督与激励机制是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方式,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最后,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措施,激励组织的成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需要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制度深入人心;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组织的良性发展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银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处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及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人事争议仲裁等事宜时,人事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有关海关事宜时,海关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八)事业单位申办《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九)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部门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各有关联席部门,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关。

  1、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件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

  ①工程项目概况牌;

  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

  ③安全生产制度牌;

  ④消防保卫制度牌;

  ⑤文明施工牌;

  ⑥建筑节能公示牌;

  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

  ⑧规划审批牌;

  ⑨五方责任主体牌;

  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

  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件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件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件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1、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件、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20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20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1、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更好对小区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小区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业主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业主生活更加舒适、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由管理处保安队长、保洁班长、事务助理经常对小区的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小区的绿化完好率达99%。

  二、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小区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三、如发现小区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

  四、每月由保洁班长定期对小区各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五、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一生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业主一个自然的环境。

  六、每月由主任助理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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