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 篇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该暂行办法细则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则和具体措施。首先,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应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的原则。即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施策,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其次,该细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要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和缴费政策。例如,对于农民工等城市外来人口,应推动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保障水平。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的出台对于解决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统一、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该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如何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支付能力,如何解决城市外来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等。因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 篇二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该暂行办法细则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首先,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这意味着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施策,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其次,该细则强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要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和缴费政策。例如,对于农民工等城市外来人口,应推动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保障水平。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的出台对于解决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统一、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该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如何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支付能力,如何解决城市外来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等。因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 篇三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
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双轨制" 三个15日解决衔接问题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由“碎片化”向“双轨制”的演变。除此之外,山东省《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提升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办法》:衔接需要三个“15天”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应该只有一种,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过程中,参加职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办理,《办法》指出,3个“15天”办结业务。首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而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山东省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
即将实行的《办法》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双轨制,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惠民力度上也有了较大突破。提高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通知》规定,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据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记者了解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年满16周岁,拥有城镇户籍,不含在校学生;同时,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山东省职保、居保参保人数达6772.4万人
除了近期养老保险政策在惠民反面所做出的改变,山东省养老金平均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山东省老龄委宣教处副处长潘思兴介绍说,目前,山东省绝大多数老年人居家养老。“据调查,我省有10.85%的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院。打算在5年内入住养老院的比例接近5%,约需床位82.54万张,除去现有的27万张,缺口达55.54万张;随着人口快速老龄化,老年人和一大批未满60岁但已退休或离岗、内退的‘准老年人’(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平均约53岁)大量聚集社区,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养老金开始对他们的生活起到作用。”
潘思兴告诉记者,在养老保险方面,山东省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据悉,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259.6万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512.8万人,在基础养老金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有7个市基础养老金水平达到80元-150元。“2013年,山东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为1809.7万人和1838.2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达到6381.4万人。”潘思兴说,在农村低保方面,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10元,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21元;同时,山东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900元和3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