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药品是人们维护健康的重要手段,然而,如果药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不仅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从药品研发到市场上销售的全过程管理。在药品研发阶段,应加强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应设立独立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把关,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药品质量标准。在药品销售环节,应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药品溯源体系,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其次,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承担起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国家应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企业具备生产药品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国家应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机制,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药品市场是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也是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点。国家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市场监管体系,对药品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国家应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药效的行为,确保药品广告内容真实可信。此外,国家应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防止药品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市场乱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的监管,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只有通过科学、严格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可靠,人民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药品是维护人们健康的重要手段,因此,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注重药品质量的监管。药品是涉及人们身体健康的产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应建立严格的药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药品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加强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质量控制标准。此外,还应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药品溯源体系,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其次,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理。不良事件是药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不良事件的及时监测和处理,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因此,应建立健全的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不良事件的情况。同时,加强对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不良事件的处理结果公正透明。
此外,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应注重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药品市场是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对药品销售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药效的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防止药品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市场乱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注重药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理,以及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只有通过科学、严格的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才能保证药品的质量可靠,人民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化学药品库是学校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库内严禁吸烟、明火等,严禁带火种进入药品库。
第二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房。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三条要严格药品出入库手续,出入库药品保管员要认真检查,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领用和存放药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使用人和保管员同时填写出入库单,方可发药和存放。
第四条对临时存放的药品,保管员应该核实数量和规格,按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并建立帐卡。
第五条药品库存入的药品,应按性质不同分别摆放,库存量要合理,不得超量存储。
第六条保管员对存放的种类药品要经常检查、核实和清点,保管好药品并做好库房的通风干燥和常温避光工作。
第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采购和供应要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存放和领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时必须由院领导签字批准后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两人必须同时在场,和管理人员一起同时开或关库房,同时做详细记录。用剩药品及时退库,不能隔日退还。
第八条药品库保管员实行坐班制,不得擅离职守,下班前应检查门、窗、水、电和通风等关键部位,确保安全,方可离开。
第九条保管员要认真学习
业务,掌握各种药品的属性、存放及搬运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切实做好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二)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五)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六)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八)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九)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十)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十一)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十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三)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十四)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
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回收药品的范围包括: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统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合理安全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存。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