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重点介绍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首先,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质量检测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其次,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这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人员管理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检测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设备管理是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设备购置、检修和维护的制度,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数据管理是保证检测结果可追溯和可信度的保障,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数据的传输和使用。
此外,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食品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等多个环节。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与食品监管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食品质量的提升和食品安全的保障。此外,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国际贸易的监管,促进我国食品质量检测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总之,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检测标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障食品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质量检测方法、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合作机制等方面探讨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首先,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质量检测方法。质量检测方法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科学性。同时,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加强对新兴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领域的研究,及时更新检测方法,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其次,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是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关键,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制定设备购置、检修和维护的制度,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在设备购置方面,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在设备检修和维护方面,应制定详细的维修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此外,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人员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检测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质量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和操作规范等方面,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最后,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作。食品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质量检测部门应与食品监管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食品质量的提升和食品安全的保障。这种合作与协作应涵盖信息共享、技术合作、经验交流等方面,共同解决食品质量检测中的难题和问题,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总之,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检测方法、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合作机制,食品质量检测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篇三
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连锁门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
1、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如有必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3、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还应索取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购入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4、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5、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标签标识不符规定的保健食品;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凡采购的保健食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验收,核实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并建立验收记录;
2、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对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直接存入不合格区,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4、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三、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经营场所要定期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
5、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
6、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等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员工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进行健康体检,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4、发现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在岗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着装要整洁,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经营和办公区域;
6、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五、储存与养护制度
1、保管员要按照产品储存要求做好养护,保证产品不变色、不变质;
2、保管员对储存中发
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上报负责人并放入不合格区;
3、保管员应在专用货架摆放产品;
4、保管员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5、库房要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库房码放要求。
六、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采购、上架和销售;
2、不合格保健品须与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挂有红牌警示标志,设专人、专帐管理;
3、对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的保健食品,验收员应拒绝接收,并向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退货;
4、对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放入不合格区,并向负责人报告;
5、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七、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和考核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每半年培训一次。
3、执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培训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安全知识等。
5、培训完毕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6、建立培训记录,及时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篇四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食品质量检测部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中心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及进入本单位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单位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本单位配备(兼)职食品质量监督保管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台帐,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入本单位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相应的自律制度。
第六条:本单位建立食品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七条:本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在保证书(协议)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八条:本单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有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