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在医疗保险领域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我国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导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其次,医疗费用过高,不少人因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不敢就医或不敢进行必要的治疗。最后,医疗服务资源分配不均,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职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方面。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常见疾病和常见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罕见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救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该制度可以降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医的可及性。其次,该制度可以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减少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最后,该制度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然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医疗服务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的医疗资源过剩,而一些地区的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其次,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导致医疗费用的过高和不合理。最后,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以提高医疗保障的效果和质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二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项政策。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存在着参保人员不全、医疗保障水平不高、医疗服务质量不稳定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机制,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该制度可以降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医的可及性。通过医疗费用的报销,参保人可以减轻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更加便利地获得医疗服务。其次,该制度可以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减少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通过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医疗服务的均衡发展。最后,该制度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通过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供全民医疗保障,使人民群众在面临疾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
然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医疗服务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的医疗资源过剩,而一些地区的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这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疗服务的不均衡。其次,医疗服务价格不透明,导致医疗费用的过高和不合理。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和虚高价格的问题,给参保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最后,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和管理是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的推行可以降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医的可及性,推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减少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以提高医疗保障的效果和质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三
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6基本医疗保险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016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种类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费用报销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
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