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宾馆住宿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需求之一。为了保障住宿行业的安全和秩序,各地纷纷制定了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宾馆住宿行为,保障住宿者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便利,以维护社会治安。
首先,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宾馆在住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这包括住宿者的身份信息、住宿时间、房间号码等。登记表格需要住宿者本人亲自填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者需要查证住宿人员身份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登记信息快速获取相关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住宿者的权益和义务。根据该制度,宾馆必须保障住宿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和服务。同时,住宿者也有责任遵守宾馆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双向的权益和义务约束,有效地提升了宾馆住宿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此外,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对住宿者身份的核实和安全风险的评估。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宾馆工作人员需要要求住宿者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进行核实。这样不仅可以防止住宿者使用他人身份进行住宿,还可以降低住宿中的安全风险。对于一些具有高风险的住宿者,宾馆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限制。
总之,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住宿者的权益。它规范了宾馆住宿行为,加强了住宿者身份的核实和安全风险的评估,提高了宾馆住宿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该制度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办案效率。希望各地宾馆能够严格执行该制度,为住宿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住客权益的重要手段。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宾馆行业的规范发展,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和办案依据。
首先,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宾馆在住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这样一来,宾馆可以及时掌握住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时间,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在发生突发事件或者需要调查住客身份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宾馆的登记信息来获取相关线索,提高破案的效率。
其次,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宾馆对住客的身份进行核实。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宾馆工作人员必须要求住客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进行核实。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住客使用他人身份进行住宿,保证住客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一些高风险的情况下,宾馆还可以对住客进行审查和限制,确保住宿的安全性。
此外,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宾馆和住客的权益和义务。宾馆必须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和服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住客也有责任遵守宾馆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双向的权益和义务约束,有助于提升宾馆住宿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总之,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住客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规范了宾馆住宿行为,加强了住客身份的核实和安全风险的评估,提高了宾馆住宿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该制度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和办案依据,提高了办案效率。希望各地宾馆能够严格执行该制度,为住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三
1、 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 所有中、外入住客人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才能办理入住手续,由前台输入员如实将入住客人资料,输入后台系统,严格执行登记,合格率100%。
3、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若手写时必须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入住客人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 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 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 入住客人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 前台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入住客人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四
1、严格遵守会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指挥安排。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服务至上观念。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周到,仪表端正,着装整洁。
3、做好来访客人的接待服务工作;来访客人要及时领送到客人房间。(除来访客人有特殊要求,来访客人不在房间时,不得替起开门,并礼貌劝起到楼下公共场所等候,不得在楼层让来访者等候客人回房),非本楼层住客及工作人员礼貌劝其离开;确保安全。
4、熟悉会馆情况,了解住宿知识,热情解答客人提出的问题。
5、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到客房内乱拿、乱用客人物品、食品等,不与客人长时间交谈,不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让留学生代办任何事情,不收留学生、客人任何礼物。
6、搞好环境卫生,管好会馆的设备和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避免发生各种安全责任事故。
7、严格执行“三轻”,确保楼层安静;并对会馆做到心中有数,执行验证开门服务,对患病或行迹异常的客人要及时报告。
8、留学生、客人离馆时,要清点、检查房间设备、物品,如有丢失、损坏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和离馆手续。并对客人遗留物品做好登记、保管、上缴的工作。
9、对所洗被单、褥单等要清点数目,做好出入库手续,说明破损程度;洗净后晒干、烫平、叠整,及时送交仓库保管,严格领取使用手续。
10、无留学生、客人住宿时,不准进入客房看电视、睡觉。禁止在工作时间打扑克、做私活、聚坐闲谈、大声喧哗、嬉戏等。
11、认真检查客房的用电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没有客人的房间或已经退宿的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开关,经常性的检查插座、开关、热、冷水管线、水暖管线等,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做好登记,切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2、按时交接班,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要交接清楚未办理完毕的事宜,注意交接记录中有关重要问题的事宜。
13、搞好公共厨房卫生,监督公共厨房电器设施的使用情况,积极检查留学生洗衣间、公共厨房的水暖管线、电器线路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4、对所辖区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因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误岗、漏岗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15、遵守会馆的其它规定。
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宾馆住宿登记管理制度 篇六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扫描上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旅客住宿登记的规定,必须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对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对,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登记与住宿人不符等现象。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接待人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前台人员必须对住宿客人人数进行核对,并在旅客住宿单上标注同时由客人签字确认;早餐卷必须严格按照入住人数发放;对未带证件的旅客须要求其到辖区派出所开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住宿登记;访客信息要认真登记,对当日23点前未离店的访客必须扫描上传证件。
四、每日值班经理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核对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处200—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