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简3篇)

时间:2014-07-08 01:43: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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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设立的。在司法考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自治权力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和依法治自治。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歧视和压迫;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要团结互助、平等协商,共同维护民族团结;民族自治是指各民族有权自主管理和发展自己的事务,依法实行自治;依法治自治是指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力,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机构主要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机构。自治区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力;自治州是指在自治区下设立的行政区域,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自治县是指在自治州下设立的行政区域,也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这些实施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分工,有助于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力。自治权力包括自治地方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财政等方面的权力。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事务,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力,有权自主支配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这些自治权力的行使,既有利于满足各民族的合理需求,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考试中,了解和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自治权力等方面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知识,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识全面、把握核心,为司法考试的顺利通过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本文将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我国的古代历史。在古代,我国各民族之间一直保持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关系,各民族在各自的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并将其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制度。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民族团结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得到了积极的发展,民族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保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和谐。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的自治机构在实施中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决策不民主、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自治地方在财政方面存在着依赖中央财政、财政收入不稳定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改进,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考试中,了解和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知识,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识全面、把握核心,为司法考试的顺利通过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三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司法的考点之一,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看,民族之间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决定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因此,为了解决民族之间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之间的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另外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良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政府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政府

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六)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司法考试考点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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