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最新3篇)

时间:2016-08-01 02:44:39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合同法案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篇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运营的变化,劳动力市场对于灵活性和适应性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成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方式。然而,这种调整、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然而,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合理的依据来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个理由可能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或者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无法满足新岗位的要求等。无论是哪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调整、变更是合理的。

其次,用人单位在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协商的内容包括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第三,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调整、变更的程度和影响来确定,不能低于劳动者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如果调整、变更的程度较大,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明显降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总之,在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只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整、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合同法案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篇三

「合同法案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

  王某是A车间看仪表的,在2007年度的工作考核考评中,综合得分很低,列最后一名,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企业于2008年开始,向王某发出了《员工调转部门通知单》,将其从A车间调至B车间,工种均为操作工,具体从事倒筒工工作,工资未变。王某对此有异议,坚持不到B车间工作。后企业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企业就此事发生争议。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本案例中,王某虽然调岗前后工种都同为操作工,但实际具体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条虽然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实际上也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响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此变更无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而王某在年度的工作考核考评中被确认为无法胜任工作。因此,该企业对权王某工作岗位工作的调整属于其用工自主权,可不经劳动者的同意。

「合同法案例」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最新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