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最新6篇】

时间:2011-09-06 03:30: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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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一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施工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垃圾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探讨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首先,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是保护环境的需要。施工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砂浆、水泥、石膏等。如果这些垃圾随意堆放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因此,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建筑垃圾的正确处理和处置,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施工建筑垃圾中的许多材料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比如,废旧砖块可以再利用于土地填充和路面铺设,废弃木材可以加工制作成家具或木质板材。如果这些垃圾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还可以降低新材料的生产成本,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是促进施工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同时,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也能够促进施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塑造,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做好施工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企业和工人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同时,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综上所述,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垃圾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绿色、环保的城市环境。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二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是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施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将具体介绍一些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措施,并探讨它们的实施效果和问题。

首先,建立垃圾分类制度。施工建筑垃圾中的杂物和有害物质应该与可回收物和可再利用物质分开收集。可回收物和可再利用物质可以通过再加工或回收利用的方式得到二次利用。而杂物和有害物质则需要经过专门的处理和处置。通过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

其次,加强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监管。施工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环节是垃圾管理的关键环节。应该加强对垃圾收集和运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垃圾收集车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清洁和完好,垃圾收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不会在运输过程中溢出或污染环境。

再次,推广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目前,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已经非常先进。比如,垃圾焚烧设备可以将垃圾燃烧成灰渣和烟气,灰渣可以用于土地填充,烟气则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到大气中。此外,垃圾压缩机和垃圾分选机也可以大大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通过推广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可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施工建筑垃圾管理不仅是施工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应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的垃圾处理方法,引导公众形成环保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同时,应该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然而,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一些施工企业对垃圾处理设备的投资成本较高,难以承担。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和监管能力仍然较弱,没有能力对施工建筑垃圾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大投入,改进管理机制,推动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综上所述,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监管、推广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必须在淮北金色云天西苑10#楼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规范: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四

  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维护集镇及农村村湾环境卫生,结合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镇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第三条、镇村建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城管中队负责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镇村建办负责设置建筑垃圾回填场、消纳场。回填场、消纳场暂用于道路基础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资源利用。

  第五条、镇村建办在规划审批建房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书》,收取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回填场、消纳场后,申报村建办验收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第三方保洁服务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洁、清运费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可从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由建筑单位(个人)交入村建办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还时,直接转入建筑单位(个人)银行指定账户。镇纪委全程监管,随时抽查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条、农村村湾按规划建一层平房,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2000元;二层以上的,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集镇范围内视建筑面积情况,建设单位(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装饰装修参照农村一层平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运至回填场、消纳场,经查实,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一经发现,由镇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随处倾倒、抛撒、或是在村湾随处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镇城管中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清运费由产生单位(个人)承担。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五

  近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

  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

  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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