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政策。该制度的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乡居民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七条 凡是居住在本地区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参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九条 参保对象的义务是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殊医疗等。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时,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章 赔偿方式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定额支付和按比例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时,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范围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第五章 监管与评估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由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估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故意欺诈、虚报医疗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不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服务的参保人员,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的健康福祉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提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落实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乡居民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参保对象包括居住在本地区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人员。
第六条 参保对象的义务是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殊医疗等。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时,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章 赔偿方式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定额支付和按比例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时,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范围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第五章 监管与评估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由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估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故意欺诈、虚报医疗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不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服务的参保人员,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将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篇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2016
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利益,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三、缴费时间
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6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零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五、医保待遇
(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从600元调整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调整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为调整为40%。参保人员在平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就医之前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的,在原先同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的报销比例。县内医疗机构转至温医附二医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2万元。
(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十种特殊门诊病种医疗待遇视同住院。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顺产或剖腹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包干。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0%,未从基层转诊的为15%;每人每年普通门诊最高支付800元。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标准12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年每个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七)儿童“两病”待遇: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6个病种的0—14周岁参保儿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在限价范围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民政救助为20%。
(八)老年性白内障待遇: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患
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可接受免费治疗。待遇标准为1800元/次(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残疾人联合会和慈善机构分别支付10%。六、社会保障·市民卡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温州(含各县、市、区)已纳入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新参保人员和合作医疗卡遗失人员请就近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在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发放的合作医疗卡继续并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