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是在我国全面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城乡居民群体特点而设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在过去,农村地区的居民大多没有养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十分困难。而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得农村地区的居民也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通过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农村居民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样,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得到了提升。
其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在过去,由于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养老保障的不平等现象十分严重。而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得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这样,不仅解决了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也增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城乡居民可以积累养老金,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运作和管理,也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宣传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自己的养老生活做好准备,同时也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解决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地区是我国养老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农村地区的居民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养老保障方式,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首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在过去,农村地区的居民没有养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十分困难。而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地区的居民也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通过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农村居民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样,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不再为养老问题而担忧,老年生活品质得到了提升。
其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过去,农村地区的居民普遍缺乏养老保障,这也成为他们迁徙到城市打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现在,农村地区的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养老金,从而在老家安享晚年。这样一来,农村地区的居民就能够更加稳定地留在家乡,为家庭和社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农村地区的经济也会因为居民的稳定就业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过去,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因为缺乏养老保障而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而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得老年人能够稳定地领取养老金,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样,老年人不再为生活担忧,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解决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为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共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近日,为鼓励全市城乡居民未就业人员主动参保、长期参保,河北省张家口市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了本市《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在全省基础养老金统一规定标准上,每月再增加1元。
另外,张家口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计发办法分两种:如参保人属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按照生前领取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如参保人属未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的基础养老金。预计,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减轻参保人家庭丧葬费用部分负担,并提升参保人死亡信息上报速度,有效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20xx年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 500 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补助,对选择 500 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 60 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 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二、对城乡居民保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
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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