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新工伤保险条例于近期出台,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将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第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仅包括企事业单位扩大到了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意味着更多的劳动者将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第二,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失能程度、工伤等级和工伤后劳动能力确定挂钩,并逐年提高。这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应对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三,加强了工伤预防和治理。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伤预防体系,并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伤防护设施和培训,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新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认定。这将提高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增加了工伤保险的投保比例。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投保比例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这将增加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六,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并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将有助于保证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和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
第七,加强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新条例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完善了工伤保险的支付机制。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规定了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这将提高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效率和准确性。
第九,加强了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新条例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还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工伤保险问题,共同推动工伤保险的发展。
第十,强化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评估。新条例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工伤保险保障,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要实现条例的目标,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篇三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2011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
rdquo;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七: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八: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九: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因单位原因延迟工伤认定延误期费用由单位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