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供应商成为企业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却经常被忽视。本文将介绍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企业的信息安全。在现代社会,企业的信息资产越来越重要,包括商业机密、客户数据等。然而,如果供应商的信息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信息泄露、盗用等问题。因此,建立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采取一系列的信息安全措施,如加密传输、访问控制等,以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
其次,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供应商在企业供应链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生产安全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企业的要求。
在建立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时,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企业可以对供应商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供应商的信息安全和生产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与供应商进行安全合作的依据。其次,企业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协议中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信息安全要求、生产安全要求等。最后,企业可以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的信息安全和生产安全至关重要。企业应该重视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并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确保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确保自身的信息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竞争力,取得可持续发展。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从供应商选择、安全合作和风险管理三个方面介绍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首先,在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应该建立一套供应商评估体系,评估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评估指标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信息安全措施、生产安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等。通过评估,企业可以选择具备较高安全管理能力的供应商,降低合作风险。
其次,在安全合作方面,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安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协议可以包括供应商的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措施、安全培训等内容。通过签订安全合作协议,企业可以明确供应商的安全要求,促使供应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合作过程的安全。
最后,在风险管理方面,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安全检查可以包括对供应商的信息安全系统和生产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评估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风险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供应商存在的安全问题,减少合作风险。
总之,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企业与供应商的安全合作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供应商选择、安全合作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确保与供应商的合作安全可靠,提高竞争力,取得可持续发展。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其进行持续监视,以确保其能为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二、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给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
三、职责
供应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原材料样品测试工作,选择合格的原材料。
四、管理要求
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一)采购
1、采购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供方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对供方及采购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安全实现或最终产品影响。
3、将需要采购的产品按对最终产品安全影响的程度分类以及对相应供方分类:
(1)应根据供方按要求提供产品的安全能力进行评价,并选择合格供方。
(2)应制定对供方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3)对供方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予以保持。
(二)采购信息
1、对采购产品的安全要求、交付要求和服务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必要时包括:
(1)有关程序、过程、设备、人员的要求。
(2)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3)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的要求。
(4)在与供方沟通前,应确保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
2、采购产品的验证
(1)对采购产品根据其危险性类别分别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及基础设施控制中有关规定实施验证。
(2)具有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要求时,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验证安排和放行方法。
(三)供应商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
(1)对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2)对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3)对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4)为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提供给用户。
2、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
3、对提供还未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未危险化学品。
(四)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具备剧毒化学品你、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具备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五)建立合格的供应商档案
包括合格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业绩评估等资料
供应商档案:
1、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2、合格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5、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供应商预审合格表;
7、品管检验合格证明。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消除供应产品的不安全隐患,减少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为我公司提供货物、设备的供应商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供应部负责审查供应商满足安全要求的资质。
3.2供应部负责供应商进入厂区前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告知。
3.3各部门单位负责供应商进入作业区前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告知。
4.程序
4.1供应部审查为我公司提供特种设备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4.2供应部审查为我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运输资格证及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3对不具备安全资质的供应商不予建立购销关系,对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应建立合格供方清单。
4.4各部门单位在提报所需物资计划时,必须标明安全性能。
4.5供应部按照提报计划要求,通知供应商提供物资。
4.6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设备等必须具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安全维修说明书等安全说明。
4.7供应部负责对供应商进入厂区前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告知。
4.8各使用部门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进入作业区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4.9使用部门单位对供应商作业现场的安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10供应部向为我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合格供方清单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商和供应商(以下称相关方)包括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相关方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往的业绩表现、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三、相关方由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开始活动前对相关方的主要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评价其表现情况,明确续用的方法、标准和要求等。
四、相关方在与焦化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与施工、购销合同一起存档保管。
五、相关方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焦化公司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管
理。相关方还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教育,确保职工遵章守纪,达到文明、安全施工。
六、在施工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对施工队伍进行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施工。
七、相关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安全进行巡查,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八、相关方要严格遵守安全合同,应接受焦化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备安全处和所在区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在作业过程中如果相关方多次违反焦化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责令相关方停止作业。
十、有不良表现,给焦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的相关方,在以后的活动中,不得让其参与。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