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管理制度 篇一
农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提升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因此,建立和健全农场管理制度是农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首先,农场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农业生产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农业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环节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例如,在种植作物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规定种植的品种选择、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要求,从而保证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在养殖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明确饲养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农场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益。农场管理制度可以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细致的规划和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例如,在农田管理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作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和利用效率。在农业机械的使用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规定机械的使用规范,避免机械的浪费和损坏,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
最后,农场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提升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例如,在农民收益分配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农民的收益分配比例和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在农业劳动者培训方面,农场管理制度可以规定农业劳动者的培训要求和内容,提升农业劳动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提升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综上所述,农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提升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因此,建立和健全农场管理制度是农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农场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同时也需要农场主和农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推动农业的持续发展。
农场管理制度 篇二
农场管理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和挑战
农场管理制度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挑战。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农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农业生产的低效和低质。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意味着农业生产的规范和标准不明确,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缺乏正确的操作指导和技术支持。例如,在种植作物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种植技术和施肥方法,导致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低下。在养殖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制度,导致畜禽产品的质量不稳定。因此,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农业生产的低效和低质,影响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合理会给农民带来经济负担和风险。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合理意味着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承担过多的经济和风险。例如,在农田管理方面,农民需要购买昂贵的化肥和农药,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在农业机械的使用方面,农民需要购买和维修农业机械,增加了农民的经济风险。因此,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合理会给农民带来经济负担和风险,影响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最后,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意味着农业生产缺乏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例如,在土地资源的管理方面,农场管理制度缺乏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措施,导致土地的退化和资源的浪费。在农业生产的环境保护方面,农场管理制度缺乏环境监测和治理的规定,导致农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因此,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约农业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农场管理制度对农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挑战。农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会导致农业生产的低效和低质,给农民带来经济负担和风险,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农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农场管理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同时也需要农场主和农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农场管理制度,推动农业的持续发展。
农场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
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xxxx年3月1日起执行。
农场管理制度 篇四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