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公司都面临着资产处置的问题。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处置的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司资产处置的范围和主体。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公司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报废等多种形式。而主体则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这一明确确保了公司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公司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审议、决策、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同时,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资产处置,还需要进行评估和专业的法律咨询。这一规定保证了公司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减少了潜在的违法风险。
再次,该暂行办法强调了公司资产处置的风险管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处置资产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一规定保护了公司的利益,防止了因不合理的资产处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该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公开披露。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公司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资产处置行为,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加强内部管理,减少风险,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资产处置成为了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处置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我国制定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一暂行办法的意义和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了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方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而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公司资产处置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公司在处置资产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加强风险管理。这将有效遏制不合理的资产处置行为,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其次,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具有积极意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公司资产处置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合法、规范的资产处置渠道,使得公司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资产优化调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再次,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这将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潜在的违法风险,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最后,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司资产处置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不合理的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资产处置行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该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加强对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1.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2.报批。各成员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处置的资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报集团公司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3.评估。原则上应当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4.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但评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以账面价值为准;无法评估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处置价值3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
2.处置价值3万元(成员企业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
3.处置价值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长审批;
4.处置价值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处置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提交股
东会最终审议批准。第九条 成员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成员企业(含下属公司)的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处置,即凡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交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权限由成员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条 浙江*****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视同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如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 试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省**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成员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