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优秀3篇】

时间:2017-03-05 09:40:31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首先,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应明确信贷政策和目标。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明确信贷发放的目标和范围。例如,可以鼓励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企业,提供低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也可以设定一定的限额和审批程序,确保信贷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其次,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信贷业务涉及大量的资金和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例如,可以要求信贷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也可以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对重大信贷申请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应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督和评估。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也可以要求信贷部门定期报告信贷业务的情况,包括发放额度、利率、拖欠情况等,以便监督和评估信贷业务的运行状况。

最后,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应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信贷工作人员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重要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例如,可以组织培训班和考试,对信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也可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效果对信贷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他们积极参与信贷工作。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信贷政策和目标、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可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篇三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

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优秀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