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公司营销渠道管理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运营和实现销售目标,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营销渠道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渠道策略制定
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渠道策略。首先,要明确目标市场和目标消费者群体,并确定产品的定位和差异化优势。其次,要评估现有渠道的优势和不足,确定新渠道的开发重点。最后,制定渠道推广和销售计划,明确渠道成本和效益评估指标。
二、渠道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
公司应根据渠道策略,选择合适的渠道合作伙伴。首先,要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了解不同渠道合作伙伴的优势和劣势。其次,要制定合作伙伴的选定标准和评估指标,包括销售能力、市场覆盖、服务水平等。最后,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合作伙伴的业绩和服务质量。
三、渠道绩效评估和考核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渠道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及时了解渠道合作伙伴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绩效指标,包括销售额、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其次,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及时调整和优化渠道合作伙伴。最后,要与渠道合作伙伴共同制定改进措施和目标,实现共赢发展。
四、渠道信息管理和沟通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渠道信息管理和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首先,要建立渠道信息数据库,记录和分析市场动态和竞争情报。其次,要定期组织渠道会议和培训,及时传达公司战略和政策。最后,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渠道数据的共享和协同,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
综上所述,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制度范本应包括渠道策略制定、渠道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渠道绩效评估和考核、渠道信息管理和沟通等方面的内容。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渠道管理,企业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制度范本进行适度的调整和优化,不断完善渠道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篇三
营销渠道是促使产品或服务顺利地被使用或消费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组织,选择渠道和进行渠道管理,降低渠道管理成本是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那该怎样制定销渠道管理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相关栏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内涵
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公司的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国际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第二章代理商
第一节
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条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四节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50%,来开发经销市场,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第五章批发商和零售商
第三十六条
有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另参见本公司《批发商管理制度》和《零售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