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优秀5篇】

时间:2014-08-04 01:39: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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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面对繁杂的规章制度往往会感到头疼。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许多组织纷纷出台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组织的运营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能够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规范性文件会逐渐累积,对于工作人员来说,阅读和理解这些文件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然而,通过制定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对已有的文件进行梳理和归类,剔除过时和冗余的内容,从而减少工作人员处理文件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有助于减轻工作负担。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组织需要及时了解和应对各种规章制度的变化。然而,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文件清理制度,工作人员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查找、研究和理解各种规章制度。而通过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可以将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和清理,提供给工作人员一个清晰、简洁的文件集,从而减轻工作负担,使工作更加高效。

最后,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形象。一个良好的文件清理制度能够反映出组织对于规章制度的重视和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制定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清理和整合各种规章制度,减少冗余和矛盾,提高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这不仅能够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还能够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增强组织的竞争力。

总之,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组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水平和形象。因此,各个组织应该积极推行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从而为组织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

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篇二

在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层出不穷,给组织和个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组织纷纷出台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组织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规章制度会逐渐累积,给工作人员带来了繁重的工作负担。然而,通过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对已有的文件进行梳理和归类,剔除过时和冗余的内容,从而减少工作人员处理文件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有助于减轻个人的负担。对于个人来说,规章制度的繁多和繁杂往往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然而,通过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可以将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和清理,提供给个人一个清晰、简洁的文件集,从而减轻个人负担,使工作和生活更加轻松。

最后,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一个良好的文件清理制度能够反映出组织对于规章制度的重视和管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制定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清理和整合各种规章制度,减少冗余和矛盾,提高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这不仅能够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还能够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增强组织的竞争力。

总之,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组织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个人负担,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因此,各个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推行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从而为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篇三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在实施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第六条 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州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内容直接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

(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应当先送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由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按规定报送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长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审核后,送分管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七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送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备案;由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局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发现问题不予备案的,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及时协同文件起草科室按照州法制办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如下:

(一)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当对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原文件起草科室,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1次,并将继续执行、废止或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州法制办备案。

(二)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将当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汇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篇四

昌州质技监法?2009?2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 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9月24日印发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

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篇五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清理结果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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