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一些公安派出所在证明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和不规范现象,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困扰。为了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高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对证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证明工作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证明工作的及时、准确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规范和不规范的证明工作进行纠正和处罚。
其次,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办证人员是证明工作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安派出所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办证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工作技能,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证明工作的职责。
第三,公安派出所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沟通。证明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公安派出所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证明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证明工作已经可以实现电子化和在线办理。公安派出所应积极推进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办理证明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的办事需求,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第五,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公安派出所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证明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证明,避免不必要的办证需求,减轻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加强对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证明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一些公安派出所在证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证明工作的不规范和不规范、证明工作的效率低下等,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困扰。为了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高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证明工作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证明工作的及时、准确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规范和不规范的证明工作进行纠正和处罚。
其次,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办证人员是证明工作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公安派出所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办证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工作技能,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证明工作的职责。
第三,公安派出所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沟通。证明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公安派出所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证明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证明工作已经可以实现电子化和在线办理。公安派出所应积极推进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办理证明的渠道,方便人民群众的办事需求,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第五,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公安派出所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证明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证明,避免不必要的办证需求,减轻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加强对证明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证明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篇三
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
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