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与法治 篇一
权力与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元素。权力是指一定范围内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而法治则是指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实施。在现代社会中,权力与法治密切相连,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首先,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权力的合法性上。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边界和限制,确保权力的行使不会超越法律的约束,避免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法律既是对权力的授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使得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上。在法治社会中,权力不能存在绝对的集中,必须受到监督和制衡。法治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腐败。法治还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行使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再次,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公正与平等上。法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就是公正和平等。法律作为一种公正的规范,确保权力的行使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法治还通过设立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
最后,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上。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法治则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促进了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权力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支撑。只有在权力受到法治的约束和制约下,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公正。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提升法治的效能,使权力与法治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
论权力与法治 篇二
权力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能力;而法治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来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相互作用,共同构建着一个稳定和公正的社会。
首先,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权力的合法性上。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了权力以合法性和合理性,规定了权力的边界和限制。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法律是权力行使的基础和保证,为权力赋予了合法性的标准。
其次,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上。在法治社会中,权力不能存在绝对的集中,必须受到监督和制衡。法律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权力行使是否合法,行政监察机构则负责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这样可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腐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再次,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公正与平等上。法治是一种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法律作为公正的规范,确保权力的行使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行使程序和条件,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权力的行使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和平等。
最后,权力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上。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法治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促进了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权力与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权力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依法行使权力是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法治通过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保障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作用构建了一个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升法治的效能,使权力与法治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
论权力与法治 篇三
“权力制约”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常谈常新的话题,权力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当前,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
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中显得尤为耀眼。他从一开始就反对先师的“哲学王统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继而,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们早已熟知的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国成为法治实践的策源地,英国哲学家哈林顿对人治与法治也有精彩论述,他认为“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现代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法治从精神到形式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什么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也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这样只能专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结果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于世。当法律的权威远不及一人之言时,其结果便是人人自危、无法无天、国将不国。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
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显然,国家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权力制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