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篇一
《物权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该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我国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保护范围。在私有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保护个人和法人的物权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明确了物权的主体和客体,确保了物权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这为个人和法人在物权领域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物权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其次,《物权法》强调了对于不动产权的保护。不动产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对其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的交易和转让程序,加强了不动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再次,《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的保护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担保物权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程序,明确了担保物权的稳定性和优先权。这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工具,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物权法》在保护公民物权的同时,也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避免了物权滥用和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范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保护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它规范了物权关系,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篇二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该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物权法》突出了法律的保护功能。作为一部基础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保护范围,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范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明确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为公民和法人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强调了法律的制约功能。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的同时,也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它规定了物权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明确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这有利于避免物权滥用和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它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为公民和法人维权提供了法律途径。
再次,《物权法》注重了法律的引导功能。它规定了物权交易和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为物权交易提供了便捷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它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的交易和转让程序,加强了不动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有利于提高物权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物权法》还强调了法律的服务功能。它规定了物权的转让和抵押的登记制度,提高了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它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程序,明确了担保物权的稳定性和优先权。这有利于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担保工具,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篇三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XX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