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的调研报告【优选3篇】

时间:2018-04-07 03:15: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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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我国政法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了解政法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特别进行了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报告。

首先,我对政法工作的目标进行了调研。政法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政法工作目标的调研,我发现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犯罪率和社会治安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然而,在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不作为、懒政等问题,导致一些公民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的不完善,一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仍然存在。

其次,我对政法工作的机制进行了调研。政法工作的机制是指政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安排。通过对政法工作机制的调研,我发现政法机关在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然而,在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另一方面,对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最后,我对政法工作的人员队伍进行了调研。政法工作的人员队伍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通过对政法工作人员队伍的调研,我发现政法机关在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人员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提升。然而,人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法机关的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和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一些政法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懒散等问题,影响了政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政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问题。政法工作的机制和人员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提升政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应该加强政法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完善政法工作的机制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政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三

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创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措施,而基层民调工作则是排查调处的基本方式。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春天,司法部在石家庄召开全国民调会议,做了专项部署。此项工作在基层开展情况到底怎样?效果如何?有何问题?半个月来,笔者走访了3个基层调委会,旁听了两次调解庭,并召开了由6名村调委会主任、2名乡镇司法所长和县司法局同志参加的座谈会。深深感到,##县基层民调工作抓得实、做得细、效果好。在为民解忧、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到作用,成为乡土社会中重要的秩序调节器和稳定平衡器。

一、四级网络,互相依托, 规范排调,沟通信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现状和特点,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 的调解网络。这个网络以县疑难纠纷调解中心(设在司法局)为中枢,以25个乡镇调委会(日常机构是司法所)为骨干,以367个村(居)调委会为支点,包括1.1万余名调解员。矛盾排查工作已经规律化,除了重大节日、敏感期和上级布置的排查任务外,每月都进行一次例行民间纠纷摸底,乡调解员包村、村调解员包组、十户调解员包户。排查调处结果一月一报,由县调解中心统一造表汇总,掌握总体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包括随时发生的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制。首先,由村调委会负责调解,90%以上的矛盾纠纷能够在这里解决,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当事人对村调委会意见不服的,由村调委会出具介绍信,说明纠纷原因调解过程及村调委会意见,介绍到乡调委会。没有村调委会意见,乡调委会不予受理。乡调委会通过调解庭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做出维持或改变村调委会意见的决定,至此,纠纷基本都能解决,大矛盾亦不用出乡。需有关部门协调的,由乡镇调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对重点纠纷和即将激化的纠纷,基层调解员在稳控势态的同时,及时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解决的纠纷,由十户调解员定期回访,防止纠纷复发,巩固调解成果。由于这个民调网络的存在,一方面,可迅速完成上级下达的矛盾排调任务,另一方面,又可迅速将下面的矛盾纠纷信息反馈上来,反映灵敏,运转灵活,好象人体中的神经,联通着大脑中枢和四肢躯干。在##,绝大多数纠纷都能在当地得到解决。今年上半年,全县调委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71件,调解成功1263起,防民转刑案件28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1人,劝阻越级访82人次。

二、受案广泛,对法律拾遗补缺

无论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其职能范围都是特定的、有限的,并非全管全能。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却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的纠纷一旦发生,司法机关无法受理,行政机关也无权过问,纠纷无人解决,只能激化。人民调解则正好弥补这个不足,无论是“猪拱院墙鸡挠地”的邻里纠纷,还是“妯娌斗气孩子打架”的家庭琐事,皆可受理。在调解过程中,有法可依,无法可依时,既可依社会公德,也可依村规民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解决了群众的

闹心事,又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韩麻营镇马虎营村村民赵某与兄嫂一起生活,近30岁才订下一门亲事。因有家庭矛盾,订亲时兄嫂借酒撒疯,搅得酒席不欢而散,女方当即提出退亲。一急之下,赵某先后来到派出所、法庭,要求帮助解决,但谁都觉得此事没办法管,都拒绝了他。又气又急的赵某回去后要与其兄嫂拼命,命案在即。村调委会主任于林闻讯赶来进行调解,一日一夜苦口婆心,句句肺腑之言,说的赵某兄嫂满腔愧疚,悔恨万分。第二天于林又亲自到女方做工作,他的真诚打消了女方退亲的念头。事隔不久,就同其兄嫂一同为赵某操办了婚事。事后,乡亲们都说,这事于林要是不管,不定得出多大事呢。据统计,##每年调处的矛盾纠纷中,类似这样进不了司法机关大门的占6 %。民调工作同司法工作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调整闭合体系。

三、置身群众之中,随时随地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在于置身群众,贴近群众,不受时间约束,不受场所的限制。无论白天黑夜,春夏秋冬,还是田间地头、农家小院,都活跃着调解人员的身影。邻里之间发生纷争,都是主动找村委会解决。一位农民对我说,出了纠纷去找派出所,一去三四回不一定见到人;找法庭,骑车一上午,到了也快下班了,赔不起那个时间。好不容易受理了,又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解决。这多少反映出一些现实问题。而民调呢,一不用花钱,二不用跑路,三不用搭工夫,特别是受理解决快,最大限度地防止小事拖大,激化矛盾。今年5月,韩麻营镇东兴村低压电路整改,线拉到村民于连池院内时,与本村电工吕春阳争吵起来。当日晚,于连池父子到吕春阳家将其打伤,村调委会主任于占海得知情况迅速赶到现场,派人将吕春阳送入医院。为了不影响第二天工程,于主任连夜对于连池父子批评教育,让他们明了低压整改工程是利村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受损而影响全局,更不能以此为由动手打人。于氏父子觉得理亏,当即请于主任领着到医院向吕春阳赔礼道歉,并承诺负责一切医疗费用。第二天一早,他们三人去医院把吕接回,边输液边指挥架线,保障了低压整改工程的顺利进行。吕病好后,于氏父子备下酒席为吕压惊,请调委会人员作陪。由于大量纠纷涌上民调之路,一些法庭“抱怨”说,法庭都快关张了,民调把法庭给顶了。

四、对症下药,方式灵活,群众买帐

民调工作之所以能在农村地区有效,还在于它不拘章法、对症下药,怎么顶事怎么来的调解方法。农村地区文化较为落后,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严格的法律程序、严密的法律语言对他们不太适用,倒是乡村调委会的那些“土办法”反而有效。调解员大都德高望重,能说会道,兼之又了解情况,所以能够灵活机动地采用多种方法调解纠纷,该唱白脸时唱白脸,该唱红脸时唱红脸,该讲道理时讲道理,该拍桌子时拍桌子。一位调解员说“我们就是‘和稀泥’,但‘和稀泥’也不容易,各种情况都有。是坑你得抹平,是疙瘩你得砍掉,最后拿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意见,问题就算解决了。”谁说这不是本事呢?今年7月20日晚,汤头沟镇布施营村村民陈彩新、董士银饭后在一起乘凉闲聊,一语不和便扭打在一起。这时董士银15岁的儿子正巧路过看见,拾起一块拳头大的石头在陈彩新的脸上连打两下,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医疗费和鉴定费600余元。陈、董两人在医疗费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激化。村调委会主任陈鹏飞进行调解,他针对当事人的不同心理对症下药,各个解决,使董士银明白伤虽不是他直接造成的,但他应承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又指出陈彩新出言不逊,引起争端,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双方气一顺,拿钱的不再觉得冤枉了,挨打的不再觉得窝襄了。董士银当即掏出600元钱赔偿给陈彩新,陈不过意,又拿出100元退还给董士银,董当即在家备了一桌酒席,二人开怀畅饮,和好如初。这个结果是诉讼难以达到的。

调解还有一个特点是能够打动人的内心,不像判决那样通过外在的强制力来保证,所以调解一旦成功,往往变成自觉行为。2004年7月5日,韩麻营镇德吉沟村刘占元、祁凤芝夫妇到镇调委会反映,他们的三个儿子拒不负担二位老人的养老费,祁凤芝患白内障也无钱治疗。他们对儿子又恨又爱,不忍心把他们推上法庭,申请调委会帮助调解。7月19日,镇调委会对这起赡养纠纷进行开庭调解,并邀请村民旁听,营造舆论压力。庭上,调解员对几个儿媳提出的与老人之间的矛盾进行一一评说,不失时机的宣传婚姻法,讲明赡养老人不但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讲羔羊能知跪奶意、乌鸦尚懂反哺情……,三个小时,时而耐心劝解,时而嘻笑怒骂,旁听群众也纷纷发言指责,儿子儿媳受到震撼,当庭向父母认错,自愿签订了预付其母治病费1500元,以后按期付给老人赡养费的协议,其他旁听群众也深受教育,协议至今履行良好。

五、基层民调仍需进一步加强

无论是从现实状况还是发展方向看,民调工作将长期存在,生命力很强,因为社会稳定需要他,人民群众需要他。特别是今后,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大大减轻;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征收工作也将退出历史舞台。只有民调工作方兴未艾,将成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有些问题制约着此项事业的深入发展,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一是体制不顺。司法所是乡镇调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还承担着对村级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在矛盾排查调处方面,领导权虽然由县政法委行使,但到乡镇,还是由司法所具体组织,所以任务很重。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所不像公安派出所和法庭那样是其上级机关的派出单位,而仅由县司法局作业务指导,人事权掌握在乡镇手里,所以编在人不在问题突出,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影响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后,司法所应当像派出所、法庭那样,管人与管事相统一,人事权上移到县司法局。二是经费问题,人民调解不收费,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不能变。但调解经费及调解员的报酬没有来源。目前,##县解决调解员报酬的办法是,乡镇级调解员由乡镇各部门职工担任,村级调解员由村班子成员担任。因为他们有工资,但他们的工资常常垫付在调解费用上,有的村级调解员几乎把一年仅有的2500元的菲薄工资全垫在经费上。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令人崇敬的,但光靠奉献精神不是个办法。人民调解要发展,就必须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出路是:把调解员的报酬和调解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村级调解经费由乡镇适当补助。

政法工作的调研报告【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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