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矿管局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17-04-06 04:45: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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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矿管局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矿业活动的合法、安全、环保进行,县矿管局开展了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自查报告显示,县矿管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首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了矿业市场的秩序。通过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监管,有效遏制了一些企业以不合理手段获取矿业权益,保护了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次,县矿管局在行政执法中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与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土地部门等的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机制,形成了执法工作的合力。这种协作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为矿业活动的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县矿管局还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矿业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执法案件的全程管理,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到执行全过程都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这不仅提高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为后续执法工作的评估提供了依据。

然而,自查报告也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矿业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大,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其次,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还有待提高,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技巧还需要加强。此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仍存在一些不够顺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针对自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县矿管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能。同时,县矿管局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其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共同促进矿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县矿管局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篇三

县矿管局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遵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安常法[2005]4号)文

件精神,我局精心组织、广泛征集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主要工作情况

(一)制定制度,明确责任。我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任务和责任,制定了具体且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各股主管范围内的矿山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同岗位,从局长到矿管员等都制定了岗位责任制,确认局长为我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其权限和责任范围,制定了《矿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矿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股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把各个岗位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水平,我局积极参与市、县级组织的法制培训,年初以来组织了2期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所有的执法人员都按规定申报、办理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在执行公务中,严格依照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到不故意刁难,不敲诈勒索。在对我县矿山无证开采、超界开采、拖欠规费、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做到亮证执法。该停产整顿的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关闭的给予坚决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切实维护矿主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等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三)政务公开、透明执法

我局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配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执法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监督。着力使我局实现“五个明显”,达到“两个优化”,即: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行为明显规范,廉洁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严格票证、档案管理

我局按照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要求各股在行政执示中做到票款分离,由指定的机构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专人管理,做到领取文书有记录,归档有序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今年我局虽加强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矿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离法制真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也出现较为简单的执法行为,未能很好做到以法服人。

2、今年虽大大地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由于以前基础较为薄弱,未能做到面面具到,部分群众和领导对矿业法律法规还产生较模糊的认识。

3、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建章立制正处于摸索过程中,有些制度及机制还存有不完善的地方。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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