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实用3篇】

时间:2014-02-03 01:38: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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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 篇一

标题:探寻部队历史的背后故事

引言:

部队历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着一支部队的成长与变革。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可以了解到部队历史背后的故事,探寻其发展的原因和影响。本篇调研报告将以某部队为例,通过调查研究和资料搜集,揭示其历史的精彩和意义。

一、部队历史的背景

该部队成立于XX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立初衷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在成立初期,该部队规模较小,装备落后,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逐渐壮大并提升了自身的战斗力。

二、部队历史的发展与变革

1. 经验总结与战术创新

在部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该部队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进行战术创新。通过参与多次实战演练和军事演习,该部队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作战理念和战术体系,提高了作战效能。

2. 装备更新与技术进步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该部队也进行了装备的更新换代。原先的落后装备逐渐被先进的武器装备所替代,使该部队的作战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同时,技术的进步也为该部队的作战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方式。

三、部队历史的意义与影响

1. 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该部队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长期的训练和实战经验的积累,该部队可以有效地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 宣传国家形象和价值观

部队历史的背后故事也是国家形象和价值观的宣传窗口。通过展示该部队的历史发展和英勇事迹,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同时宣传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结论:

部队历史是一部国家的历史,它承载着国家的荣誉和使命。通过对部队历史的调研,我们可以了解到背后的故事和意义,同时也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推动部队的发展和壮大。这对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树立国家形象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 篇二

标题:部队历史的重要事件与教训

引言:

部队历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见证了一支部队的成长与变革。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可以发现部队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和教训,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推动部队的发展。本篇调研报告将以某部队为例,通过调查研究和资料搜集,揭示其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和教训。

一、重要事件的回顾

1. 成立与初期发展

该部队成立于XX年,初期规模较小,装备落后,但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逐渐壮大并提升了自身的战斗力。这一事件标志着该部队的诞生以及为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开始。

2. 实战经验的积累

该部队参与了多次实战行动,通过实战经验的积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了作战效能。这一系列实战经验的积累为该部队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教训的总结与应用

1. 重视基础建设和装备更新

通过对部队历史的调研,我们发现该部队在初期发展时曾面临装备落后的困境。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重要教训,即重视基础建设和装备更新的重要性。只有拥有先进的装备和设施,才能提高部队的作战能力和战斗力。

2. 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部队历史中的重要事件也反映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对该部队的调研,我们发现其成功的关键在于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只有具备优秀的人才和高素质的队伍,才能支撑部队的发展和壮大。

三、教训的应用与展望

通过对部队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和教训的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应用于今后的部队发展和建设中。只有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推动部队的发展和进步。同时,我们可以展望未来,期待该部队在国家安全和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论:

部队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和教训对于部队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这些事件和教训的总结和应用,可以推动部队的发展和建设。只有不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使部队在国家安全和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部队历史的调研报告 篇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做为一支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如警卫营、警备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警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等,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动岁月里,这支部队都是人民军队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军队一起成长壮大,在民族民主革命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各级人民政权的相继建立,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也相应有了发展。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同时,存较大的城市中,已有由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此外,在解放较晚的边沿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建立公安武装,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首长、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

第一、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于一九五零年一至五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第二、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

随着形势的发展,从一九五零年起,公安部队进行了全国性的整编,逐渐将编制、番号、供给、装备等各不相同的公安武装,整编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遵照中央军委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十一月八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至一九五一年十月,按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五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迸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一九五一年九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一九五二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第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防部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二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七月十八日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一九五二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将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第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一九五七年一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为贯彻党的八大精神,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八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三月至八月先后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第五、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

一九五八年八月四日,党中央批准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一九五八年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担负中央、各行(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大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第六、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央的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一月十六日,军委、公安部的电令指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业经中央批准,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自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起即启用新名称。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第七、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

第八、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几十年来,虽然这支部队的名称、番号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但实践证明,它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武俟力量。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部队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指战员的积极努力,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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