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篇一
标题: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性及现状调研报告
摘要: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性及当前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土地权益维护工作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和改进工作机制。
一、引言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权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土地权益维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性
1.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2. 维护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 维护土地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三、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现状调研
1. 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土地权益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情况。
3. 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 法律意识和监管力度不足。
2. 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不合理。
3. 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
五、改进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1. 加强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 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执行。
3. 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确保农民的利益。
4. 建立健全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调解和仲裁工作。
六、结论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加强相关监管和改进工作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权益的维护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 2019年中国农村发展统计公报[D]. 国家统计局, 2020.
2. 赵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研究[J]. 农业经济, 2019(3): 73-75.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篇二
标题: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摘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加强。
一、引言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
二、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监管不到位,执法执行力度不够。
2.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
3. 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
三、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的对策和建议
1. 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执行效果。
2.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合理制定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
3. 建立健全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调解和仲裁工作。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四、改进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2. 加大对相关部门的培训和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 加强与农民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土地权益维护工作。
五、结论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加强。通过加强相关监管和改进工作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权益的维护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12): 82-84.
2. 乔杰. 土地权益维护问题与对策研究[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9(1): 55-57.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篇三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
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
矛盾。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
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提供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