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上访根源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涉法上访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加,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思。为了深入了解涉法上访的根源和原因,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
调研结果显示,涉法上访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增加。一些群众在权益受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选择上访,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
其次,行政执法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一些行政部门滥用职权,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导致群众不得不通过上访来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司法公正不到位。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但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判决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一些群众对司法判决不满意,选择上访来维权。
此外,官员腐败问题也是涉法上访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些群众为了寻求公正和正义,选择上访。
针对涉法上访的根源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工作。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对话,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加强社会调查研究,提前预判和化解潜在矛盾。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群众提供合法维权途径。
再次,加强司法公正的保障。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加大反腐力度。要加强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官员的腐败行为。同时,要加强官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提高官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总之,涉法上访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涉法上访根源调研报告 篇二
涉法上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深入了解涉法上访的根源和原因,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涉法上访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不足,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因此,一旦遇到问题,就选择上访来解决。
其次,信息不对称。在一些案件中,群众对相关法律和政策不了解,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信息公开不足,导致群众无法获取到相关的法律信息,也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再次,社会舆论的影响。一些媒体对涉法上访问题的报道存在夸大和偏颇的情况,导致一些群众误解和盲目上访。同时,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涉法上访问题谋取私利,进一步加剧了上访现象的扩大。
此外,法律执行不力也是涉法上访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一些地方,法律执行存在着拖延和不公正的问题,导致群众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些群众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选择上访来寻求公正和正义。
针对涉法上访的根源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其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维权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援助。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加强对涉法上访问题的报道和解读,准确传递相关信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防止利用涉法上访问题谋取私利。
最后,加强法律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大对法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总之,解决涉法上访问题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执行力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涉法上访根源调研报告 篇三
涉法上访根源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财产利益分配日益细化,社会稳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通过越级信访引起领导重视从而解决问题的想法不断加深,涉法上访案件呈现攀升趋势,干群关系进一步淡化、冷化,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产生的根源
(一)缺乏有力监督,违法违规现象未能杜绝。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越级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有些是在问题产生或事件发生的当初,我们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平时对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教育不及时、监督不到位、处分不得力,使一些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执法违法、执法违规,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利益所趋,铤而走险,充当保复伞,败坏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二)部分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敷衍塞责。一方面表现为不敢直面触及问题实质,只是天马行空地讲大道理,气势十足地摆官腔,涉及实际问题则避重就轻,不痛不痒地放边锤,擂边鼓,雷声大雨点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使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表现在说服解释工作滞后,在矛盾萌芽酝酿阶段没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待事件矛盾激化后再指手划脚,走形式,做样子,扮事后诸葛亮,让群众反感,同时也无法达到平息事态的效果。
(三)基层组织条块分割,管理职能被分解,制约了基层整体化解效能的发挥。县级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或派出机构使乡镇职能部门化,管理职能受到肢解,对于群众反映的很多问题乡镇政府无权拍板、无法解决,责权利三者不相匹配,从客观上促使基层党委政府调处涉法事件或案件在担当第一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时不能行使责任和权利到位,县级职能部门设定的分支或派出机构又职权单一,孤掌难鸣。从而导致基层矛盾积压、升级和激化。
(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部门和领导畏民情绪蔓延,行政干预,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并形成了个别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一是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干部群众不知法、不懂法,少数群众缺乏全局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能依法上访。对此,老百姓有他们的解释,即:不出格,不会引起重视。由此不懂法或不知法律严肃性的法盲大有人在。二是一些部门和领导立场不坚定,存在怕群众上访的畏民情绪,为维护稳定对一些无理取闹的群众一味容忍迁就,甚至对已经步入司法渠道的涉法案件行使行政干预手段,使个别群众的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膨胀,政府在其眼里失去威严,并逐步产生“闹得越响解决得越快,触动的领导层次越高解决得越彻底”的错误想法,从而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三是执法管理不到位,让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这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谣生事,策划、组织、挑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从中渔利,并演化成为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影响十分恶劣,对社会、对群众造成了极大危害。
二、对策建议
(一)创新监督约束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质量。一是从强化学习培训着手,提高队伍素质,健全政法队伍的管理机制。要组织开展综治维稳专干和政法基层股、所、庭、室正、副职及其一般政法干警培训,抓好“岗位学法背法”活动,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违法违规淘汰”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干警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彻底剔除部分业务水平低、道德修养差、工作能力欠缺的政法干警,从而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二是从领导班子着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行行风评议制度,切实将群众信任、干部放心、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要细化内容,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机制,并强化监督的严肃性。三是从党政一把手着手,强化“一名好领导带好一个班子、一个好班子带好一支队伍”的观念,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从科学设置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政法工作考核绩效挂钩等方面着手,要边工作边创新边完善,切实强化效能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要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交警中队及办证中心为窗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服务于民。
(二)实行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的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工作的生命线。在相当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群众大多想通过直接面见领导求得问题的解决。实践证明,领导同志出面疏导是我们多年来化解矛盾、息访罢诉的重要经验。我们务必要明确专门领导挂帅,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深入群众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一是及时开展现场说服工作。在处理突发涉法事件 现场,要由主要领导出面,向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好法律解释,说服群众,避免矛盾激化、升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派遣警力进行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对已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确区分矛盾性质,会同有关部门疏导教育,降温化解,积极稳妥地处置,努力消除不良影响。二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过后,要注重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保证事件或案件就此息诉息访终结;在针对某一事件侦查
完毕,查清基本事实过后,须依法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该治安处罚的要给予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确实存在问题和过错的干部或政法干警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坚决移交相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允许出现丝毫偏袒和庇护;要敢于自揭伤疤和丑处,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政法信息发布会公布出去,以肃不正之风,慰群众之不平。三是稳妥地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一段时间后,定期做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回访工作,对其心理动态和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做细做透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防范于先;对调解处理不当或判决确实不公的案件,要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整就整,该纠就纠,确保每办一案就要办成铁案;对涉案重点对象尤其是权益受损的对象,不管是依法调处受损,还是案件当中受损的对象,都要采取一人一策,搞好监控回访,充分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确保一人一套方案,一人一套班子,多措并举,盯住不放。(三)强化基层化解功能,加快当地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模式的形成。一是理顺垂直管理庭所站室和乡镇的关系。权责统一是保证乡镇一级有效化解各类涉法事件的关键所在。俗话讲“不掌其权,难处其事”,光赋责任而不予权利,要其落实各项调处化解工作任务,做了工作也是枉费苦心,达不到目的,甚至是走马观花,隔山打牛地做做样子,跑跑过场,群众反对,基层干部也是极不情愿。所以,我们务必要从实际出发,真正加大乡镇对各庭所站室的管理,扩大乡镇权限,提高乡镇处理事务的能力。二是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把信访工作考核同双文明建设考核挂钩,积极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奖优罚劣,把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干部的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相挂钩,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三是搭建集中处理平台。对群众反映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从相关股室队和基层庭所站室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具体划分、明确工作组组长、组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任务,分别捆定责任,制定限期完成调处任务的具体工作计划,集中处理解决,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加快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群众依法上访引导机制。对涉法问题,要通过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利用行政复议或进入司法渠道处理解决;要拓宽渠道,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确保不失公允。二要建立处理涉法问题听证制度。在处理涉法问题时,要允许并帮助当事人聘请资深行家、专家进行听证,欢迎他们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从而促进我们有效防止问题和矛盾的不断升级,积极稳妥进行处理。同时,通过种方式,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实现了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还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为以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遵纪守法奠定了基础。再是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处理事件的透明度,让群众从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三要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上访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信访条例操作,有法必依,对违反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诋毁政府的老上访户,要通过司法介入,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对于跨地区、跨单位串联的人要及时控制,对其组织的非法集会团体,要依法果断取缔,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对那些煽动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应严密监控,掌握证据,适时打击,防止授人以柄。
还有,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在接待越级涉法信访群众时不要仅凭上访者的一面之辞便下决论,在解决调处某一问题或事件时要理清上访请求与产生问题根源的因果关系。不要一味地偏听偏信,或者慑于更上一级的压力,以快刀斩乱麻之势满口承诺,应允什么问题都全部解决,那样会使上访人如获尚方宝剑,不仅对下步调解处理工作不利,同时也给下级部门各项工作带来被动,使今后的息访工作走向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