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实用3篇)

时间:2019-08-07 01:40: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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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篇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深入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

首先,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调研结果显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非法占用或转让,导致集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或低效利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关注和不满情绪。

其次,我们分析了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原因。首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完善,未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一些非法行为的滋生。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够成熟,无法有效管理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其次,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转让行为。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管理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能力。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表明,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鼓励其他地方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创新。

总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我们的调研报告能够对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有所启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参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首先,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非法占用或转让,导致集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或低效利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关注和不满情绪。

其次,我们分析了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原因。调研结果显示,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未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一些非法行为的滋生。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够成熟,无法有效管理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其次,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转让行为。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管理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能力。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表明,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鼓励其他地方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创新。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我们的调研报告能够对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有所启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参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篇三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 (二)强化执法,规范管理

一是强化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和控制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的范围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凡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立项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禁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由本人向本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镇、村集体,申请统一为本镇村居民建住宅的,也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建房屋只允许出售给本镇、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农村村民购买本村住宅,必须符合建房条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

凡属农村畜禽养殖用地的,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牡兽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的要求,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条件下,对农村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对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法查处。

二是强化预防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镇、村四级巡查网络,普及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案件发现预防机制,增强市(区)、镇、村基层执法监察网络的效能,实行专人分片包干责任制,突出重点区域,明确划分区域,确定巡查周期,加大巡查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努力将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强化执法管理。针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乱占滥建和非法交易等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国土、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查处、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断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及处理力度,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居住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村庄合并、集中兴建多层民居,将党的城乡统筹政策惠及到大多数农民,落到实处。首先,全面摸底,科学规划。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资源,整合优化农村住宅的布局。第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按照我省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逐步采取撤村并居型、小城镇集聚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村庄整治改造型、逐步撤并型及整村迁建型等方式,引导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启动农村住房建设。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并可通过宅基地换住房、换社保的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鼓励大企业整建制兼并改造村庄,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土地闲置、浪费及低效利用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挖潜改造、调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在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多层农村住宅,应严格控制户型和面积,可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面积,坚决制止建设大户型和豪华型公寓;同时,还应严格控制供应条件和范围,仅限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拆迁农民,严禁对外出售,谋取不合法利益。对新农村建设节约的土地,通过整理复垦,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第四,资金扶持,扎实推进。各级政府应从城镇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拆迁村和搬迁居民,保证农村居住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是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就是通过置换和挂钩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

增加相结合,通过整理复垦,将农村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并将整理复垦后取得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由市(区)统一调剂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一方面,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置换到城镇、工业集聚区,能够有效拓展用地空间。

四是逐步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市曾对农村住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住宅乱搭滥建、少批多占的问题,还较好地改善了村容村貌,受到广大农民的好评。最近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农民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目前,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问题,在我市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要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应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手段逐步促使农户自愿交还多余住宅。具体方法可采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宅少收或不收有偿使用费、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的多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村按村民公约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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