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篇一
标题: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调查报告
摘要:本文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政策宣传、政策落地和政策实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改进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引言
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200份问卷,回收了180份有效问卷。问卷主要涵盖了政策宣传、政策落地和政策实施等方面的问题,并采用了多项选择题和开放性问题。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 政策宣传
在对政策宣传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这表明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
2. 政策落地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得到落实。其中,最普遍的问题是政策落地不到位,导致残疾人无法享受应有的优惠待遇。这主要与政策执行中的不完善和相关部门的不配合有关。
3. 政策实施
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约8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实施不公平。残疾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常常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与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有关。
四、改进建议
1.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册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残疾人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2. 完善政策落地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政策落地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3. 加强政策实施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发现,在政策宣传、政策落地和政策实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政策落地机制,加强政策实施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保障。
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篇二
标题: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影响因素调查报告
摘要:本文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政策的落实受到了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宣传、政策执行、社会观念等,进一步提出了改进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引言
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分析影响政策落实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200份问卷,回收了180份有效问卷。问卷主要涵盖了政策宣传、政策执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问题,并采用了多项选择题和开放性问题。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 政策宣传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这表明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
2. 政策执行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政策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得到落实。其中,最普遍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完善和相关部门的不配合。这需要政府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3. 社会观念
调查结果显示,约80%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影响了政策的落实。在享受优惠政策时,残疾人常常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需要政府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
四、改进建议
1.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政府应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如媒体、宣传册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残疾人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2. 完善政策执行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3. 促进社会观念转变。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引导社会关注残疾人的权益,减少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某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发现,政策的落实受到了政策宣传、政策执行和社会观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政策执行机制,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保障。
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篇三
在省残联的统一部署下,2004年4月5日至15日,市残联组织专班围绕残疾人的定救、税费、减免医疗保障等方面并特别对全市落实《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通过座谈会、走村入户、访问工商、税务、财政、教育和民政等有关单位的方法,了解了优惠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 基本情况
我市辖四区一县一市,残疾人总数有12.5万。这次调研涉及大冶市、阳新县、西塞山区、黄石港区,城市调查点选择了联合村、十五冶、东风路、太子湾、冶钢村、大桥、磁湖、黄印村等8个社区;农村调查点选择了王英、灵乡、刘仁
八、罗桥和还地桥五个镇的13个村,访问残疾人55人。
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地区执行了中央、省、市优惠残疾人、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不彻底不全面;少数村对政策不了解,农村中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多;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的方面存在拉大的趋势;大部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具体地说:
定救方面,城市残疾人贫困户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享受人平156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重残者还采取上浮50—100%的方法来保障其基本生活。西塞山区无房无工作的残疾人洪斌在社区领到每月312元。黄石港区有残疾人特困户295户,而城低保扩大到696户残疾人。农村残疾人的定救主要通过农低保来实现,但农低保标准低、面窄,阳新王英镇是国家贫困县中最有代表性的乡镇,集边、穷、库区于一身,全镇4.7万人中贫困人口占80%,县里分下来的农低保指标是610人,2240名残疾人中只有160人享受到,而且这人平10元标准的钱还不能按时发下来。
税费减免方面,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税务和工商执行优惠政策比较满意。阳新工商局北门分局辖区收取管理费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酌情减免残疾人39户,双生分局则全免残疾人“麻木”车主的管理费,减半收取个协会费。大冶工商局虽然没有接到专门优惠残疾人的文件,但一直采取扶持下岗职工,减免特困户工商管理费的政策,残疾人身在其中享受减免照顾。农业税减免政策出台以来,全市残疾人农民和健全人一样享受3%的优惠政策。今年经济实力较强的灵乡镇率先取消农业税,黄石经济开发区也随后宣布取消农业税。湖北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残疾人按重、中、轻不同残疾程度分别减免税100%、50%、30%的特别照顾政策因年初颁布,宣传没到位,此政策没有普及贯彻落实。多数残疾人担心往年拖欠的农业税款会在今后被村里抵扣,虽然去年就没收了,但村里没明确勾销。王英镇泉丰村就有残疾人反映村组没有和残疾人算清积欠款,擅自将国家发给库区农民的粮补抵扣,直到去年上级发粮补一律要村民本人签字时,才使蒙在鼓里的残疾人始知有粮补这回事。还有,残疾人困难户子女学杂费减免面不宽。
医疗保障方面:访问的残疾人普遍对就医有意见,小病拖着不敢进医院,大病四处向亲友借钱,绝大多数残疾人医疗无保障。罗桥五个村七户残疾人家庭中就有五个患重病或大病,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计。他们都要求医疗救助。居住在西塞山八泉街办的前截肢世界冠军、省劳模陆林今年46岁,已有三十年工龄但因厂里今困难无法为他缴医疗保险,也时刻担心生病无钱医治。而其街坊陈新华因患高血压,为保命通过做副食小生意筹集医疗基金,才为自己买了医疗保险。冶钢村27岁的智力残疾人汪莉芬去年年底因突发糖尿病,住院治疗费1万多元,通过社会捐款才得以解决。可出院后每天还要注射两针胰岛素,费用无着落。
今年大冶作为全省试点,全市4万多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只要个人投入15元就可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在乡镇,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灵乡镇凭借其经济实力政府为残疾人全部承担了个人出资的那部分。阳新县及其他农村暂时还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近年来残疾人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主要是和过去相比,和全国奔小康的大潮流比。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却相对下降。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在与健全人的竞争中难免处于劣势。绝大多数城镇残疾人只能在低收入职业岗位上就业,残疾人哪怕找一份收入低微的工作也很困难,有一位门卫残疾人嫌200元工资低却不敢提出加工资的要求,因为随时有健全的下岗工人盯着这一空缺。身处库区土地被征用开发的农村残疾人由于补偿政策不倾斜,面临粮食涨价吃不饱饭的新问题。王英库区有一家七口靠断了一截手臂的户主栽种二百棵桔树,年收入一二千元,买粮食只能吃半年,另半年靠吃薯片,如今大米涨价,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大冶市罗桥办事处徐家铺村55岁的户主徐田友一家俩残疾,面对屋梁断裂、外面下大雨家里下小雨的两间危房,束手无策。十里铺村一家三代三口人都残疾的陈迪堂今年63岁,半边土屋山头都歪斜了,随时会倒塌。村干部无奈地说:“依靠基本生活保障金还无法维持一日三餐,我们经常叫陈老头从村食堂背大米回家。而村里能力有限,钢筋水泥都涨价了,房屋改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据统计,农村残疾人无房危房户阳新县有12800户,大冶有4000多户。
2、开展扶贫工作几年来,残疾人中的脱贫率很低,返贫率却很高。由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和下岗失业人员(临时保障)、灾民(一次性保障)、孤老(老年期保障)、弃儿(找到抚养人之前给予保障)等的保障方式没有区别开,不加区别地把农村残疾人列入扶贫对象一起进行扶贫,达不到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目的;而不加区别地把城镇残疾人拿城市低保的贫困户和健全人一视同仁也是不合理的。黄石港有一残疾人想通过做早点生意补贴孩子上学杂费,社区却对其家庭收入核算追踪,可能会使其享受的城市低保金降低。另外,《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中安排的低息扶贫贷款很难落实到残疾人。因为实际掌握着贷款发放权的农业银行是商业银行,它考虑的是贷款能不能收回,资金能不能增长效益,残疾人偿还能力较差,所以不愿意把贷款投放给残疾人。阳新县的残疾人强烈要求贷款创业,但贷不到款,县残联也无奈。
3、农村残疾人从目前的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不多。一方面只有大冶作为全省试点开始实行,而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开展;另一方面,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交费的补贴较少,大冶只有灵乡镇为残疾人全额补贴,其他镇没有补贴。残疾人普遍反映镇政府财力不足而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限制太多,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比例又高,几乎享受不到政策实惠。
4、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往往到基层就落实不了。一个是上级的指标任务在作梗,一个是相关部门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减免政策。。村里农业税任务是镇里将社会减免数统一扣除后再分到每个组每个人(包括残疾人),而没有直接戴帽减免残疾人,村干部说你不交只有转嫁到亲属承担,健全人谁愿多摊?工商部门的优惠政策也只针对下岗工人、特困户(当然包括
残疾人下岗工人和残疾人特困户),而没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优惠减免政策,他们也有收取工商管理费的指标任务。学校的学费减免同样如此……
5、基层残疾人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以致工作目标很难实现,残疾人很难从残联的工作中直接得到利益或得利不多。一是镇政府的残疾人工作者没有专职,都是搭附民政工作一起,即使这样,人员还不能保证。刘仁八镇的一位残疾人工作者做了九年,还是临时工。金牛镇在我们走访时已有七个月没发工资了。二是工作经费一般是由民政那条线拨下来,残联系统基本上没有人头费和事业费下拨。三是镇里工青妇都有专职和编制,而同样是做群众工作的残联却没有。残疾人工作无经费无专职无编制,上面的优惠政策文件发下来无法落实到村组和社区。阳新县是国家贫困县,县残联的同志由于工资发不到位,没办法报销差旅费而不敢下乡。镇里的同志又叫苦:民政自己的事都做不了,没有精力顾及残疾人工作。村里的残疾人由于无路费不愿来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农村残疾人大部分不知道农业税减免政策,更无从谈到落实。大冶还地桥就有一户盲人反映他家在税费改革之前按人均计算交税金200元左右,税改后
按田亩计算要交300元左右,相比之下负担加重了。三、对策和建议
根据调研的情况及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呼声,我们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时应该增加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有效维护市场经济形势下和改革大潮中残疾人的社会利益与生存权利。应该把注重务虚的弹性条款变为注重务实的操作性更强的条款。
2、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强化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特别是在财税征收时要明确戴帽减免残疾人的税款,要用精神的、物质的多种手段帮助残疾人群体。
3、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时,只和残疾人本人发生关系,不牵连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生活,也不对其家庭的收入逐月追踪考查,更不要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家庭只能过最低水平的生活。应优先提高农村残疾人和城镇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4、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已经下发,我省在出台该政策的实施意见或办法时应明确将贫困残疾人作为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上,应设法将与残疾人康复的相关内容纳入,包括精神病防治、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假肢安装、助听器配戴等。并对残疾人实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5、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联合起来尽快摸清村组残疾人的详细状况,必要时可通过培训班、工作组等形式培训工作人员,市县残联要加大办证力度,深入农村,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将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人。
6、鉴于基层残联力量薄弱的现状,各级政府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注意残联的位置和群团组织一样的政治待遇,并保证有专用经费。为此,省里应出台文件政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一定比例划拨给乡镇用于残疾人工作。
7、市政府需要对《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制定配套实施方案。特别是对农村残疾人的扶助措施,大冶和阳新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8、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残疾人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塑造一支求真务实的队伍;并把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宣传和基层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使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人。
方明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