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实习报告 篇一
实习单位:XX法律事务所
实习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一、实习单位概况
XX法律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拥有多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大城市。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涵盖了民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客户遍及各行各业。本次实习我被分派到事务所的民事部门。
二、实习内容
1. 参与案件调研: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多个民事案件的调研工作。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判例和法规,我深入了解了各种案件类型的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文。在每个案件中,我都与导师一起分析案情,研究案件的法律依据,并撰写了相应的调研报告。
2. 起草法律文件:在实习过程中,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导师给予了我一定的指导,帮助我理清写作思路和结构,使我能够独立起草一些简单的法律文书,如律师函和合同条款等。这不仅提升了我的写作能力,还加深了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3. 参与庭审观摩:在实习期间,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庭审的观摩。通过亲眼目睹法庭上的庭审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庭审中的辩论和证据交锋让我认识到律师在庭上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激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热爱。
三、实习收获
1. 法律实践经验:通过参与调研、起草法律文件和庭审观摩等实习活动,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学会了如何查阅法律文献、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并提升了自己的写作和表达能力。
2. 专业知识扩展: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没有接触过的专业知识。与导师和同事的交流让我了解到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应对策略,拓宽了我的专业视野。
3. 团队合作能力:在实习期间,我与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生密切合作。在团队合作中,我学会了与他人有效沟通、协调分工、共同完成任务。这些经验将对我的未来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实习总结
通过这次实习,我深入了解了法律实践的方方面面,对自己的专业选择更加坚定。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而努力奋斗。
法学类实习报告 篇二
实习单位:XX法院
实习时间: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一、实习单位概况
XX法院是一家位于XX城市的地方法院,是该地区的重要司法机构之一。法院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工作团队,承担着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本次实习我被分配到法院的刑事庭。
二、实习内容
1. 参与案件审理:在实习期间,我有机会参与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观摩庭审、审核案卷材料和参与庭前磋商,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在导师的指导下,我学会了如何审查证据、分析案情、提出问题等。
2. 起草法律文书:在实习过程中,我还有机会亲自起草了一些刑事法律文书,如法院意见书、裁定书等。导师对我的起草进行了细致的指导和修改,使我逐渐掌握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语言表达要求。
3. 参与法庭调解:作为实习生,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法庭调解工作。在导师的带领下,我与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促进了案件的调解和解决。通过这一经历,我深刻认识到法庭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三、实习收获
1. 法律实践经验: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和起草法律文书等实习活动,我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文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使我能够将课堂学习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提升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
2. 专业素养提升:在实习期间,我与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实习生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和交流。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巧,还提高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3. 法律职业认知:通过实习,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职业的本质和要求。我认识到一个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需要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四、实习总结
这次实习让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验,也让我意识到自己在法律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而努力奋斗。
法学类实习报告 篇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
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