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自检自查报告【精选4篇】

时间:2014-07-03 04:35: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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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自检自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税务管理逐渐趋严,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不断提高。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税务自检自查工作,确保公司税务合规,避免税务风险。以下是我公司最近一次税务自检自查的报告。

首先,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合规小组,由财务部门的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税务合规的内部规范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自检自查。此次自检自查报告是小组成员经过多次会议和实地调查后形成的。

在本次自检自查中,我们主要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和报税合规性。我们核查了公司的税务登记文件,确保所有税务登记都及时办理,并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我们对公司的纳税申报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确保报税信息准确、完整,并按时缴纳税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合规性。作为一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我们对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我们核实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和限制条件,并确保我们的操作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我们对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关注了潜在的税务争议和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根据我们的自检自查结果,我们很高兴地宣布,公司的税务合规工作良好,不存在重大的税务合规问题。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加强内部培训,以确保这些问题不再发生。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将继续加强税务自检自查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合规水平。我们将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响应国家税务政策,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税务自检自查报告 篇二

税务合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为了确保公司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我公司定期进行税务自检自查。以下是我公司最近一次税务自检自查的报告。

在本次自检自查中,我们主要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和报税合规性。我们核查了公司的税务登记文件,确保所有税务登记都及时办理,并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我们对公司的纳税申报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确保报税信息准确、完整,并按时缴纳税款。

二、税收优惠政策合规性。我们对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核实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和限制条件,并确保我们的操作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内部税务管理流程的规范性。我们对公司内部税务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确保各个环节的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根据我们的自检自查结果,我们很高兴地宣布,公司的税务合规工作良好,不存在重大的税务合规问题。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加强内部培训,以确保这些问题不再发生。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将继续加强税务自检自查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合规水平。我们将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响应国家税务政策,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通过税务自检自查,我们将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税务自检自查报告 篇三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17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网站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公司税务自检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7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7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7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7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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