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优秀3篇)

时间:2012-05-05 06:31: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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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一

标题:在人民法院实习的收获与感悟

尊敬的导师、评委们:

大家好!我是XX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在法学专业的四年学习生涯中,我有幸在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入实践,锻炼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收获颇丰。在此,我将总结我在人民法院实习的经历与感悟进行分享。

首先,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实际操作,我对诉讼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学会了如何分析案件材料,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并正确运用到案件中。在参与庭审过程中,我观察了法官的行为举止和审判风格,学习了他们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在法庭上保持冷静和客观。我还参与了一些重要案件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和讨论,为法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案件时,我了解到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中,我学会了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并通过妥善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这些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情味,同时也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最后,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法院的文书撰写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术语,如何简明扼要地表达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我深入学习了法院文书的规范格式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通过这个环节,我提高了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通过这次实习,我认识到法学专业不仅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实践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更学到了如何与人沟通、如何处理问题、如何保持冷静和客观的重要素养。这次实习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心,并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谢谢大家!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二

标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与收获

尊敬的导师、评委们:

大家好!我是XX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我有幸在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入实践,锻炼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收获颇丰。在此,我将总结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与收获进行分享。

首先,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研究和法律咨询工作。通过参与一些具体案件的研究,我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学会了如何分析案件材料,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并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在法律咨询工作中,我学会了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并给予合理的法律建议。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我今后从事律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起草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术语,如何简明扼要地表达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我深入学习了律师文书的规范格式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通过这个环节,我提高了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最后,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庭辩护工作。在法庭上,我学习了律师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辩护,如何调动证据和律师团队进行合作。我也亲身感受到了法庭环境的紧张和压力,学会了如何保持冷静和应对突发情况。这个环节让我更加了解律师的角色和责任,也提高了我的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

通过这次实习,我认识到法学专业不仅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更需要通过实践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实践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更学到了如何与人沟通、如何处理问题、如何保持冷静和客观的重要素养。这次实习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律师工作的决心,并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谢谢大家!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三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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