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优选3篇】

时间:2017-03-07 01:39: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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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第一篇内容

近年来,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研究这些问题,我们作为一支法学类社会实践团队,组织了一次实地考察和调研活动。

在这次实践中,我们选择了赴某地法院进行观察和交流。通过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沟通,我们深入了解了他们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以及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同时,我们还参观了法院的庭审现场,亲身感受了司法实践的紧张和庄严。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案件数量庞大,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巨大。他们需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而且案件的复杂性不断增加,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法院的设施和条件还有待改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无法满足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需求。最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他们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他们的社会认可度和职业声誉还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当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其次,要加强对法院的投入,改善设施和条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最后,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宣传和引导,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社会形象和地位。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们将以此次实践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字数:611)

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法律的实践应用情况,我们组织了一次法学类社会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中,我们选择了赴某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观察和交流。通过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和参与一些实际案件的处理,我们深入了解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和意义。同时,我们还参观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环境,了解了他们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量巨大,但律师资源有限。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援助,这导致了司法公正的不完善。其次,一些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虽然他们的努力和奉献令人钦佩,但一些律师还存在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等问题。最后,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人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仍存在误区,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求助,错失了法律援助的机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其次,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最后,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增加律师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效果。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将以此次实践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字数:600)

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 篇三

法学类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两年期间,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上两个星期,我们理工学院07级法学全体同学在冯哲老师的指导之下举办了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规范而进行的。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全班都参加了,大家都很兴奋,不过不足之处是我们班的卷宗跟别人的不一样,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这无疑给我们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经过我们全体同学和冯哲老师的共同努力,我们还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模拟法庭当中,我担任的

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所以第一次模拟自己梦想中的角色,除了兴奋还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时候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看,不仅看它的内容,还看它订卷的顺序,因为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卷宗,这给了我一次从理论到实践转变的机会。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案件事实是:四个被告人涉嫌共同盗窃五次铁路运输物资,一个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也加强了我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
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
经过模拟法庭,我对于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分和立案标准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的数额在500元-2000元期间,“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5000元-2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3万元-10万元期间;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对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模拟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主从犯在题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来,可是一旦接触到真正的案子,我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真实的案例当中,我们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简单的案例。在这一起“团伙盗窃”中,我就是从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来源,盗窃意图、销赃所得、在共同盗窃中具体分担的角色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最兴奋的是我的辩护意见被审判长所采纳。
模拟法庭快要的结束的时候,也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对我的辩护发表意见的时候,提出我运用法条错误很是让我震惊,我一直都以为特别自首只是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当公诉人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是说向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罪行才能构成特别自首,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我从来都没有发现过这个问题,也从来都没有认真仔细的扣过字眼,不过这为我以后的法律道路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东西,以后我会加强对这方面的注意,我感谢模拟法庭中公诉人帮我指出我的错误。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受益匪浅,同时也让我对律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最后,感谢学校也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给我们提供这么好的实践机会,我确信,在以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法律的,谢谢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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