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调研报告显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作为司法局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对于社会稳定和谐至关重要。本次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调研数据显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首先,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逐渐扩大。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局都设立了人民调解中心,这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其次,人民调解的效果也得到了认可。根据调研数据,人民调解的调解成功率超过80%,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此外,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为各类纠纷提供了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开展仍然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一些地区的调解中心设施简陋,人员配置不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虽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并不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最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虽然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指导,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问题和挑战,调研报告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加大基层调解中心的建设力度,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其次,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最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加大基层调解中心建设力度、加强宣传和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调研报告显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作为司法局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对于社会稳定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本次调研发现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一些地区的调解中心设施简陋,人员配置不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大基层调解中心的建设力度,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虽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并不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可以通过宣传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向公众普及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和案例,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和信任。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虽然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指导,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调解的权限和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通过加大基层调解中心建设力度、加强宣传和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级司法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应用。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的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
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