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调解调查报告(优质3篇)

时间:2013-06-04 09:32: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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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调解调查报告 篇一

经过调解调查,我们对民事再审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案件的背景、调解过程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

一、案件背景

该案件涉及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甲作为乙公司的供应商,双方曾经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并约定了供货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发现乙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付款,且拖欠了一部分款项。因此,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支付拖欠的货款。

二、调解过程

1.调解准备

在开始调解前,我们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我们了解到,双方之间存在着沟通不畅、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为了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我们邀请了双方当事人参加了一次调解准备会议,明确了调解的目标和原则。

2.调解进行

在正式的调解过程中,我们首先听取了甲和乙双方的陈述。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乙方则表示因为甲方的供货质量不达标,拖欠了一部分货款,并要求甲方对此进行赔偿。

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我们深入分析了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估。我们发现,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3.调解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并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最终,甲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供货质量达标。乙方则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货款,并对拖欠的货款进行一定的补偿。

三、结论

通过调解,我们成功地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调解,双方将能够建立更加稳固和互信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共赢。

民事再审案调解调查报告 篇二

经过调解调查,我们对民事再审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这份报告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案件的背景、调解过程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

一、案件背景

该案件是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原告甲和被告乙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甲方认为一部分财产应归自己所有,而乙方则主张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

1.调解准备

在开始调解前,我们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我们了解到,双方之间存在着情感纠葛、财产评估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了分割纠纷的发生。为了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我们邀请了双方当事人参加了一次调解准备会议,明确了调解的目标和原则。

2.调解进行

在正式的调解过程中,我们首先听取了甲和乙双方的陈述。甲方详细列举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并提出了对财产的归属意见。乙方则表示双方应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无法达成和解。

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我们深入分析了双方的主张,并进行了财产评估。我们发现,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存在分歧,并且财产评估的结果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我们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3.调解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并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最终,甲方同意放弃一部分财产的归属要求,乙方则同意支付给甲方一定的补偿款。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其他事项的协议。

三、结论

通过调解,我们成功地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离婚后生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调解,双方将能够理性对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实现公平分配,并为自己的未来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事再审案调解调查报告 篇三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04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

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民事再审案调解调查报告(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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