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住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在房屋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首先,合同必须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等。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防止交易双方因为对房屋信息不清楚而引发纠纷。
其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合同还应当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房屋的维护、保养和修缮等。
再次,合同必须明确交易的风险和责任。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存在一些隐患和风险,如土地纠纷、房屋质量问题等。因此,合同应当明确交易双方在发生风险时的责任和处理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此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交易双方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总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规范交易过程,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买卖双方在进行农村房屋交易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地区愈发重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住房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合同还应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房屋的维护、保养和修缮等,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如土地纠纷、房屋质量问题等。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明确交易双方在发生风险时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应当特别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合同的签订可以使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循约定,规范交易行为。这有助于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减少交易风险。
总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房屋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多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保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掌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
应该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别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积极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为村民,其无偿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员身份,通过购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员身份,完全可以通过向土地的所有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可分为两种情况:其已有宅基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购买他人的住房,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果是没有宅基地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报批后,无须缴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如此考虑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关于宅基地的控制应当在宅基地的申请上从严把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总之,笔者认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以认定有效为宜。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___楼,一楼为___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社(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皮以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万仟佰元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通水通电。
第五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章):甲方家属(签章)
甲方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乙方家属(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
房屋占地面积:㎡+㎡=㎡(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见附图)
房屋界线:(见附图)
二、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三、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时付人民币(大写)(¥元),尾款于年月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四、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
六、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有墙体,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共有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甲方(卖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
三、定金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
四、第二次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
五、交付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十、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