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篇一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在合同的格式和要求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从合同的书写形式、法律效力和使用场景等方面对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进行比较。
首先,要式合同是指按照一定格式要求书写的合同,其格式通常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标准性。要式合同通常包含合同标题、合同条款、签署地点、签署日期、签署人等必要要素。合同的各个要素都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填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式合同的书写形式相对固定,一般不允许作任何变动或修改。
而不要式合同则相对灵活,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书写。不要式合同的书写形式没有固定的模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不要式合同的灵活性使得它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特殊情况和复杂交易的需要。
其次,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要式合同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们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书写和签署。要式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要式合同的效力通常会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因为它们没有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进行书写和签署。不要式合同的效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的实际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如口头约定、邮件往来等。因此,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使用场景上也有所不同。要式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常见的商业交易和合作事项,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交易和合作事项通常具有相对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要式合同来确保各方的权益。要式合同的规范性和标准性使得其在这些场景下更为常见和合适。
而不要式合同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交易和合作事项,如个人借贷合同、友好协议等。这些交易和合作事项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特殊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不要式合同的灵活性使得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特殊要求。
综上所述,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合同的书写形式、法律效力和使用场景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要式合同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适用于一些常见的商业交易和合作事项。而不要式合同则相对灵活,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交易和合作事项。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形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使用哪种合同形式。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篇三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一、 要式合同
1.概念: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
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