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精彩3篇】

时间:2012-06-02 02:30: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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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一、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下列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乙方使用:

1. 设备名称:

2. 设备数量:

3. 设备规格:

4. 设备状况:

5. 其他附属设备:

二、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的期限为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月/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总额为(金额)。

2.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的(金额/比例)作为预付款。

(2)乙方应在每(天/月/季度)支付租金的(金额/比例)。

(3)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返还设备时支付剩余租金的(金额/比例)。

四、设备保管与维护

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确保设备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2. 如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指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 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保险责任

1. 租赁期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

2. 如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二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一、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下列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乙方使用:

1. 设备名称:塔吊

2. 设备数量:2台

3. 设备规格:高度30米,最大起重量10吨

4. 设备状况:正常运转

5. 其他附属设备:塔吊操作台、塔吊基座等

二、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的期限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共计6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总额为30,000元。

2.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的10,000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应在每月1日支付租金的5,000元。

(3)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返还设备时支付剩余租金的5,000元。

四、设备保管与维护

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确保设备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2. 如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指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 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将设备用途非法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保险责任

1. 租赁期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

2. 如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gf-91-0702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订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

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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