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一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一、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下列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乙方使用:
1. 设备名称:
2. 设备数量:
3. 设备规格:
4. 设备状况:
5. 其他附属设备:
二、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的期限为自(日期)起至(日期)止,共计(天/月/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总额为(金额)。
2.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的(金额/比例)作为预付款。
(2)乙方应在每(天/月/季度)支付租金的(金额/比例)。
(3)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返还设备时支付剩余租金的(金额/比例)。
四、设备保管与维护
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确保设备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2. 如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指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 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保险责任
1. 租赁期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
2. 如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二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一、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下列建筑施工设备出借给乙方使用:
1. 设备名称:塔吊
2. 设备数量:2台
3. 设备规格:高度30米,最大起重量10吨
4. 设备状况:正常运转
5. 其他附属设备:塔吊操作台、塔吊基座等
二、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的期限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共计6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总额为30,000元。
2. 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的10,000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应在每月1日支付租金的5,000元。
(3)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返还设备时支付剩余租金的5,000元。
四、设备保管与维护
1.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确保设备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2. 如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指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 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将设备用途非法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保险责任
1. 租赁期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
2. 如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gf-91-0702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订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
金余额退还承租方。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